黑格尔的《逻辑学》,大致有100多个范畴。《逻辑学》里的范畴不好统计。仅从它的目录统计还不行,因为在书里面有时还有更多的 层次,多的有七、八个层次。
《小逻辑》只有几十个范畴。黑格尔所讲的这些范畴,我们能不能承认它们是唯物辩证法的范畴?所谓辩证法范畴(或者叫哲学范畴,或者叫逻辑学范畴都可以),应该是些最一般 的范畴,即最一般的概念,应该是对于整个世界领域都起作用的那些 范畴。
这些范畴当然跟其他具体科学的范畴不一样。比如,生物学的范畴只对生物这个领域起作用,经济学的范畴只对经济这个领域起作 用。辩证法范畴是对任何领域都起作用的。按照我们对哲学范畴的这种理解,黑格尔《逻辑学》中有许多范畴都值得考虑。
恩格斯在《自 然辩证法》里提出了三个主要规律的思想,同时谈了很多范畴,如同一、差异、矛盾、因果、必然、偶然、有限、无限等。他认为这些范畴是哲学范畴,即辩证法范畴。列宁在《卡尔,马克思》这篇文章里, 也提到了几个“特征”,但比较少。后来在《再论工会、目前局势及 托洛茨基和布哈林的错误》这篇文章里面,讲了四个要求,也可以说 就是四个“特征”、四个“要素”。
列宁谈得最多的是《哲学笔记》。 在《哲学笔记》里,列宁对黑格尔所谈到的这些范畴究竟是肯定还是 否定呢?或者哪些肯定哪些否定呢?现在的教科书关于辩证法只讲三 个规律、几对范畴,物质和意识、时间和空间、运动、静止、认识、 实践等都不在内,但是这些范畴,列宁在《哲学笔记》里都作为辩证法的范畴谈到了。
研究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主要的当然要从目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发展的水平着手,研究哪些范畴算是哲学范畴。另一方面,也可以从哲学史着手,看在哲学史上究竟提出了哪些范畴,对这些范畴进行一个个分析、一个个研究,不仅研究黑格尔的,也要研究其他哲学家的,不但研究外国的,还要研究 中国的。这也是一个途径。从《哲学笔记》来讲,究竟列宁抛弃了黑格尔哪些范畴,肯定了黑格尔哪此范畴呢?
在《哲学笔记》里,列宁研究了黑格尔所谈到的一些范畴,有的范畴列宁显然认为不应该摆在辩证法里。例如,列宁批评黑格尔把低等生物的“感受性”、“感受刺激性”,还有“繁殖”,都看作《逻辑学》的范畴。列宁认为把这些范畴“‘归入’逻辑范畴,这是无聊的游戏”。
但是列宁只是在这个地方对这几个范畴明确讲 了,其他地方没有明确讲。我们如果根据那个原则一辩证法的范畴是最一般的范畴,显然,有的范畴也应该排除出去。如数学范畴“正 比”、“反比”,以及“机械性”、“化学性”等等。这里有个比较困难的问题,就是:有些范畴所指的东西,只有主观世界里才有,客观世界里没有,它们显然不是最普遍的。
这些范畴要不要摆进去?比如 “概念”、“判断”、“推理”,客观世界里当然没有,只有头脑里才有; “思维”、“认识”,客观世界里也没有,只有头脑里才有。这些范畴要不要摆进去?黑格尔当然是摆进去了,列宁也是很明确地认为应该摆 进去。
我们认为,还是应该摆进去。“概念”、“判断”、“推理”这种东西,当然客观世界里是没有的,只是头脑里有的;但是,它们是对客观世界的普遍反映,属于与客观世界并立(从相对意义上说)的主观世界,不讲主观世界里的一般的东西就讲不清客观世界。根据这些 原则,我从《哲学笔记》里一共挑了30对,加上空间和时间,共31 对。有了范畴,就可按照列宁所提出的原则(或者是列宁唯物主义地改造了黑格尔的原则以后所提出的原则)把它们排列起来。
要排列范畴,首先就要对范畴分类。可以先看看黑格尔是怎么分的。黑格尔的范畴是一个体系,但也是分了类的。他的范畴不仅仅是逻辑学的范畴,还有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的范畴。黑格尔把逻辑范畴主要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客观逻辑的范畴,一类是主观逻辑的范畴。 客观逻辑就是他的“存在论”和《本质论》;主观逻辑就是他的“概念论”。但是在主观逻辑里面,实际上也有些是属于客观逻辑的范畴。 它们是交叉的。
客观逻辑范畴又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存在论”的范畴,他叫作直接性的范畴;一类是《本质论》的范畴,他叫作间接性的范畴。在他看来,“存在论”的每一个范畴都是可以单独存在的,而 《本质论》的范畴都是相对存在的,都是对立统一的。
当然不是说 “存在论”的范畴就不是对立的统一,但是,在“存在论”里面,这些范畴的对立统一是潜在的,是没有展开的,而在《本质论》里面, 这种对立统一关系就展开了。所以,他说《本质论》里面的范畴都是 成对的,如“原因”和“结果”、“偶然”和“必然”。实际上,“存在论”里面的范畴也是成对的,而《本质论》里面的范畴也不完全是 成对提出的。
50年代图加林诺夫有一本书,讲唯物辩证法的范畴,他没有把这些范畴构成体系,但是他对范畴做了分类,他把范畴分为三 大类:一类叫作“实体范畴”,一类叫“属性范畴”,一类叫“关系范畴”。“实体范畴”指自然界、存在、物质、现象这些东西。“属性范畴”指运动、变化、发展、时间、空间等。
“关系范畴”指对立统一的范畴,如“原因”和“结果”、“偶然”和“必然”、“同一”和 “斗争”等等。他的分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这种分法没有贯彻对立统一的原则,同时也没有构成一个体系。
前面已经谈到,关于人类社会的一般范畴也应包括进去。我挑了5 对,总计36对。这36对范畴,分为6类,并按列宁提出的原则排列如下:
(一)整体范畴:1,存在和无。2,物质实体和属性、关系者和关系
(二)并存范畴:3,空间和时间、4,中断和连续、5.独立和联系、直接和闻接、6.部分和全体、7·质和量
(三)层次范畴;8,外和内、9.现象和本质、现象和规律、10、形式和内容、11、个别和一般、特殊和普遍、具体和抽象 12、偶然和必然、13、相对和绝对、14、有限和无限
(四)过程范畴:15.静止和运动、变化、发展、16.原因和结果、17.条件和根据、外因和内因18.同一和差异、统一和斗争、19、进化和飞跃、量变和质变、20.重复和前进(否定之否定)、21.可能和现实
(五)社会范畴:22.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存在和意识 、23.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24.生产力和生产关系、25.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26.个人和人民群众
(六)认识范畴:27,客体和主体28.实践和认识、29、感性和理性、30.归纳和演绎、31,分析和综合、32,概念和判断、判断和推理、33,谬误和真理、34、相对真理和绝对真理、35,手段和目的、36必然和自由。
这个体系满足了一些要求,或者说具有一些特点。由于时长关系,这个我们下一期再详细讲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