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车险的第三者责任险,只针对车外人员。
如果车祸导致车内人员受伤或者死亡,那是不能赔的。
出于保护车上人员的目的,有些人会买一份驾乘座位险,但是这真的有用吗?
我们来看个案例。
1、
2019年5月,练某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撞到了杨某所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最终酿成了练某本人、车上乘客苏某和余某三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练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负次要责任,苏某和余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三人被送往医院,其中苏某伤情最为严重,住院58天后死亡。
在苏某住院期间,练某支付了医疗费184321.32元,包车费11000元,半挂车所投保的交强险承保公司支付了医疗费10000元。
苏某死后,练某为了取得苏某家人的谅解书,双方达成协议,由练某一次性向苏某家人支付5万元现金。
练某还给自己的车辆投保了每个座位100万元的驾乘座位险。
经保险公司审核,向苏某家人支付了苏某的身故保险金100万元,意外医疗23481.4元,意外住院津贴11600元,向练某本人支付了保险理赔款76518.6元(系意外伤害医疗)。
事情到这还远没结束,涉及赔偿的还有半挂车一方及练某本人,三方关于赔偿金额不能达成一致,诉上了法院。
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主要有四个争议点:
第一、保险公司向苏某家人支付的驾乘险理赔款1035081.4元,是否应抵扣练某在本案中的应赔付款。
该驾乘险投保人是练某,被保人是该车上的驾乘人员,被保人是不特定的。
因此,该保险应属于人身保险,不属于财产保险。本案受益人为乘客苏某本人,因其死亡,故其合法继承人作为受益人获得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既然苏某家人领取的是人身保险理赔款,就不能抵扣练某在本案中的应赔付款。
第二、练某已支付的50000元是否能抵扣在本案的赔偿款。
2019年7月,苏某家人与练某家人签订《补偿协议》,由练某一次性补偿5万元,该笔补偿款在以后的调解或者诉讼不能作为练某的赔偿款予以抵扣,即不予品除。
这5万元主要是为了取得苏某家人的谅解,达到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的目的,现这一目的已实现。
因此,按双方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这5万元不能抵扣本案应赔偿款。
第三、练某的行为是否属好意搭乘,是否应减其赔偿责任。
经查实,苏某乘坐练某驾驶的车辆并未支付任何费用,且双方也并非雇佣关系。
因此,练某成的行为构成好意搭乘,应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第四、各方的赔偿额应如何确定。
经交警认定,练某负主要责任,杨某负次要责任,因此本院认定:练某承担70%的责任,杨某承担30%的责任,由于杨某的重型半挂车已经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由对应保险公司履行赔偿。
一共要赔多少钱呢?
1)死亡赔偿金
苏某属于农村户口,但苏某家人提供了证据,证明了苏某在出事前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而且有正当收入,因此,死亡赔偿金应以城镇居民计算为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因此,法院支持758780元(37939元/年×20年)。
2)丧葬费
苏某家人主张赔偿40882元,在法律范围内,本院予以认可。
3)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
本院酌定为6000元。
4)住院期间护理费
计6960元,因苏某家人表示放弃,本院予以准许。
5)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计1740元。
6)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院酌定为15000元。
7)医疗费
练某共计支付苏某的住院费用合计195321.32元,品除驾乘险赔付练某的医疗费76518.6元后,练某实际已支付118802.72元。
以上费用合计941204.72元。
扣除半挂车交强险已经赔付的110000元后,剩余831204.72元。
这笔钱,由半挂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30%,即249361.42元。
由练某赔偿70%,即581843.3元。
由于练某行为属于好意搭乘,酌定减轻练某30%的赔偿责任。
因此,练某成应赔偿407290.31元(581843.3元×70%),品除练某已支付的118802.72元后,练某实际还应赔偿288487.59元。
我也做了一张表格:
最终判决半挂车三者险赔偿249361.42元,练某再赔偿288487.59元。
算下来,苏某总赔偿金为184万余,练某个人赔偿额度达40万余。
练某自然是不服,上诉了二审。
2、
二审中,练某认为:
首先、该驾乘险的保单载明,投保人为练某,被保险人也为练某,实际的理赔过程中也需要得到自己的授权才能支付,因此自己才应当是该驾乘险的受益人。
随即向二审法院出具了转账授权书。
其次,之所以投保“驾乘险”,是因车上人员责任险赔付金额太低了,抗意外风险能力不够,为转移可能出现的风险,才投保了驾乘险。
如果不能转移这种责任风险,那么有谁愿意买这种保险呢?
请求法院用驾乘险赔付的保险金抵扣自己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
第一,虽然理赔款要经练某授权才能支付,但是这并不代表练某是保单的实际受益人。
第二、该驾乘险,保障了意外身故,意外残疾和意外医疗,属于人身保险,并不属于责任险。
其被保人是车上驾乘人员,今车上乘客苏某死亡,其合法继承人依法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另外,根据
《保险法》第四十六: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苏某家人享有保险金理赔款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
第三、虽然练某声称其投保驾乘险的初衷是为了减轻和转移本人的风险,但是选择的险种与这一初衷并不符合,完全可以通过选择车上人员座位责任险。
驳回了练某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裁判文书号:(2020)渝02民终2982号
3、
案子说完了,来聊聊给我们的启发。
驾乘险,本质上意外险,其被保人是车上的乘客,受益人是乘客本人和乘客的法定继承人,
不是车主!
不是车主!
不是车主!
所以呢,你买了再多的驾乘意外险,出了事,驾乘险赔了钱,只要别人仍然要你赔钱,那你仍然要赔。
有些人可能说了:
苏某的家人真是贪心,保险公司赔偿了100万还不知足,还要找练某赔偿40万。
但人命是无价的,不能用简单的金钱去衡量。
此外,将心比心,如果你是苏某的家人,你会放弃向练某索赔40万吗?
我想很难,除非你是练某的亲戚朋友。
案例中的练某也令人同情:
好意搭乘别人,一毛钱不收,出事了,自己又是垫钱,又是授权保险公司赔100万,结果自己仍要赔40万钱。
这让我想起来扶老人反被讹的新闻。
这个案例又在告诉我们:
真的不是我不想当好人,是好人真的不好当啊!
另外,我也要吐槽一下:
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额才几万块钱,有什么用啊?
什么时候保险公司才能提高一下保额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