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哲学含义说起
——兼析郑玄、朱熹解释“伐柯”等字词的错误
“即其人之道,还治其之身”是朱熹在注释《中庸》时说的,应该说这话讲得很漂亮。
但是,这话作为成语的含义,却与原意大不相同。“用彼之法对付彼”,这就是成语的解读。
但本义是说“用人本性的道去治人”,即启发、教育不明白道理的人。
下面,笔者试分析孔子的这段原话:
子曰:道不远人。人之为道而远人,不可以为道。道者,率性而已,固众人之所能知能行者也,故常不远于人。若为道者,厌其卑近以为不足为,而反务为高远难行之事,则非所以为道矣诗云:‘伐柯伐柯,其则不远。’执柯以伐柯,睨而视之,犹以为远。故君子以人治人,改而止。
郑玄对这段话的某些字这样解释说:
“则,法也。伐柯者必用柯,其大小长短,近取法于柯,所谓不远求也。”
朱熹根据郑玄的解读说:
“柯,斧柄。则,法也。睨,斜视也。言人执柯伐木以为柯者,彼柯长短之法,在此柯耳。然犹有彼此之别,故伐者视之犹以为远也。若以人治人,则所以为人之道,各在当人之身,初无彼此之别。故君子之治人也,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其人能改,即止不治。盖责之以其所能知能行,非欲其远人以为道也。”
有的当代学者对这段话解释道:
孔子以斧柄为例,来比方治人的道理也同样,并不能要求每个人都一模一样,就像做斧柄,虽然是照样制作,但是仔细看,仍然有很大的不同。但斧柄式样虽有不同,有一条原则是不会变的,那就是柄头的大小要刚好能装入斧眼。所以做人道理也一样,每个人行为虽然千姿百态,犹如斧柄的式样多有不同,但是有一条原则是不能违背的,那就是个人的行为要适合于行为规范。如斧柄的头不合于斧眼,削改一下就好了;人的行为如不合于规范,改正了也就行了。
窃以为郑、朱等人的解读有误。
要准确理解这段话的含义,应先理解《诗经》中《国风·豳风·伐柯》这首诗。全诗原文是:
伐柯如何?匪斧不克。娶妻如何?匪媒不得。
伐柯伐柯,其则不远。我觏之子,笾豆有践。
关键是怎样理解“柯”字的含义。郑、朱等人按“斧柄”阐释,但“柯”前面为“伐”,后面为“斧”,按“斧柄”解释有失事理逻辑联系。
“柯”字虽有“斧柄”的含义,但还有“草木的枝茎”之意。此处“伐柯”,当指砍伐树枝(也可延伸到伐树)
里面的“则”,按“法”讲亦值得商榷,应理解为“判断”的含义,如“乃,是”,例如:“此~余之罪也”。
那么,白话翻译这首诗的意思就是:
怎么砍伐树枝?没有斧子砍不成。
怎么迎娶妻子?没有媒人娶不成。
砍伐树枝啊砍伐树枝,要做这件事就在眼前。
要想见那姑娘面,摆好食具设酒宴。
现在我们来研究孔子“执柯以伐柯,睨而视之,犹以为远”这句话的意思,由于朱熹把“柯”理解为“斧柄”,所以结果落得这句话的含义是“比较斧柄的长与短”,这样解释,怎么会得出“犹以为远”的结论呢?
笔者认为,“执柯”应按拿起斧头讲,“伐柯”仍然是砍伐树枝。“睨”字在这里可以理解为: 睨注(斜着眼睛注视)、睨视(斜视、旁视、傲视) 、顾视、回视 、巡视。《说文解字》“睨”:“衺视也”。《史记·蔺相如传》:“持璧睨柱。”欧阳修《归田录》:“卖油翁释担而立,睨之,久而不去。”《墨子》:“虑也者,以其知有求也,而不必得之,若睨。”
郑、朱等人将“睨”解释为“斜视”固然不错,但落脚点却认为是在细细看“斧柄”,这就错了。哪里会这么机械呢!
这里的“睨”,应理解为只看,不动作。从上面古人对“睨”的用法也可以确定此点。“睨”在“执柯以伐柯,睨而视之,犹以为远”这句话里,正好与后面的“犹”紧密相连,意思是说,站在那里不动,只是顾盼,犹豫着,而不去作。
笔者现在把孔子这段话全部翻译出来:
孔子说:道离人不远,但是人在实行道的时候又让道远离自己,这就不能实行道。所谓道,不过遵循自然规律行事罢了。确实众人之所以能知能行道,是因为道常常离人不远。假如要实行道,讨厌太近(司空见惯)感到不值得实行,却反而去干那些既高且远的难办的事,就不是所谓的道啊!诗云:砍伐树枝啊砍伐树枝,要做这件事就在眼前。拿起斧头欲砍伐树枝,可是在那里东望望,西望望,犹犹豫豫,以为去砍伐树枝的路程很远。所以君子用人们自己能实行的道去启发、教育不实行道的人,达到改正才停止。
其实,孔子这段话是关于“道”的实践论和方法论。即“知道”与“行道”,知行要统一,知之后,必须行,否则知没有意义。但要讲条件和方法。砍伐树枝是实践,但方法要借助斧头;迎娶妻子是实践,但方法必须通过媒人的介绍。郑玄和朱熹等人的解释错误原因是没有把方法和实践联系起来考虑。所以,其解释的结果处处皆牵强附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