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抢注未注册的商标。
这就包括对于有代理关系或合同关系的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的抢注,以及对普通未注册商标的抢注。
比如说早年间广州爱驰公司发现“Polo”商标在中国尚未注册时,抢先申请商标注册,“Polo”商标就属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其次就是注册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如果商标的在先使用人向法院起诉商标申请人用不正当的手段抢先注册他们已经在使用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此时,如果商标申请人明知或应该知道该商标的,就可以认定他构成“以不正当的手段抢先注册”。
就像广州爱驰公司明知道拉夫劳伦公司的“Polo”商标在美国具有很大的影响力,仍然选择在其之前抢先在中国注册“Polo”商标,就属于恶意注册行为。
然后就是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抢注。
所谓的他人的“在先权利”就包括除了商标以外的姓名权、著作权、商号权等。这些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并且在申请商标以前就已经在使用了。
比如“小肥羊”商标在申请商标前就已经在使用了,但是有人以“小肥牛”等类似的商标申请使用,或者把类似商号申请为商标。
最后就是囤积商标的行为。
在实践中,有些商标申请人会抢先注册大量的商标,但是并不用于正常的经营。
比如某人看“家家红”品牌比较受欢迎,但是没有注册商标,于是就抢先注册大量的相似的“佳佳红”、“家家洪”等商标以及衍生的商标。
在品牌方去注册时发现无法注册,这时就可以利用商标转让的手段来谋取利益。
2.为什么商标能被抢先注册呢?
例如“乔丹”、“新百伦”还有“POLO SPORT”这样的国际知名品牌,在进入中国市场时往往面临着“真假”之争。
虽然大部分品牌最终都取得了胜利,但是其过程可谓是非常曲折,即使取得了胜利,也仍然抵不过满大街泛滥的“山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