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
给我们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
由骑单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或人身伤害事件
却一次次摆在我们的面前
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的单车
造成肇事和人身伤害后
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最新一期的“庭审进万家”
西充县人民法院
开庭审理一起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责任纠纷案
或许能给正在出行的你
提个醒
案情回顾
2020年5月22日晚,何某骑着共享单车,撞上行驶方向左侧路边行人勾女士,造成勾女士右踝骨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何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勾女士无责任。
受伤后,勾女士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勾女士与何某一方协商赔偿事宜,双方未达成协议。共享单车登记车主为被告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并投保了相关保险,此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今年5月21日,勾女士将何某、共享单车公司、保险公司起诉到西充县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财产损失共计5万余元.
庭审现场
庭审中,双方围绕原告提出的各项损失赔偿是否合理、共享单车公司是否需要担责、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由于被告提出申请鉴定,该案将在鉴定结果出具后再次开庭。
法官说法
晋新法庭庭长 向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目前,城市里有越来越多的共享自行车或电动车,在带给人们出行便利的同时,也隐藏了很多的风险。共享电动车基本属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同样需要交警部门对事故发生事实及责任进行认定,侵权人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对受害人的相关损失进行赔偿。所以从共享电动车的出租企业到租赁并骑行共享电动车的人都要加强安全意识,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多个庭审直播点
本期“庭审进万家”在西充县人民医院、西充县市监局、西充县康桥医院、西充东客运站、西充西客运站、古楼镇政府、太平镇政府、义兴司法所、槐树司法所、星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川东北驾校、双凤跳蹬子村村委会、仁和镇政府、东太乡土地垭村村委会等地开展了直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