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原车主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如果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呢?
近日,固镇法院审理了一起未过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如何划分的案件。在核定原告的合理损失后,依法判决实际车主被告左某赔偿原告陶某各项损失合计14万余元。
2019年5月6日,被告左某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皖号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至固镇县新马桥某路段时,与相对方向逆向行驶的陈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乘坐人陶某因此受伤。随后,陶某被送至蚌埠某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股骨髁骨折、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住院24天后还需继续康复治疗。因涉案三轮摩托车车辆是左某于2014年从李某处购买,登记所有人为李某,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事发时,涉案车辆未购买任何保险。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陶某将左某及李某两人一起起诉至固镇法院,要求赔偿其住院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多项费用共计20余万元。
经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左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陶某无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左某驾驶的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原告的损失先由左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由事故双方按责任比列承担。本院结合事故双方的责任划分,酌定由左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李某虽然是名义车主,但已将车辆出售,失去对车辆的控制,在本案中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