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民任先生花费近50万在济南悦之星汽车有限公司购买了全新的奔驰汽车,提车没几天发现该车右前翼子板进行过漆面修复。新车为何会补漆?奔驰4S店表示“车辆右前翼子板情况,是在出厂前行为。”4S店表示车辆在出厂前做过调整,已完成质检顺利出厂,符合国家交付标准。
目前,市民任先生对4S店处理态度表示不满。“我希望4S店可以认真讨论如何解决问题。”对此律师表示,若经营者售卖漆面修复过的新车情况属实,该车辆漆面修复的原因不论在厂家或4S店,均已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新买的奔驰是瑕疵车?车辆右前翼子板有过补漆
最近一段时间,济南市民任先生遇到件烦心事。“我在济南悦之星汽车有限公司买了一款新车,没想到提车不到五天,就发现车辆存在问题。”原来任先生在济南悦之星汽车有限公司,花费近50万元购买了一款梅赛德斯奔驰全新进口的GLB 35 4MATIC小汽车。
然而让人没有想到的是,任先生提车后给车辆贴车衣的时候,发现车辆存在补漆的情况。“当时洗车店的工作人员跟我说,车辆的右前翼子板有补漆情况。”
任先生使用漆膜仪测试读数后发现,车辆右前翼子板数值在200左右,而车辆其他位置的数值为100左右。发现此情况后,任先生立刻联系了奔驰4S店的工作人员。
任先生表示,奔驰4S店工作人员查询车辆生产厂家后得到的回复是“此车辆右前翼子板情况,是在出厂前行为。”
同时任先生花费3000元,在山东交院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车辆鉴定。“鉴定工作人员已经在奔驰4S店内进行了鉴定,初步结果就是车辆右前翼子板有补漆情况。”任先生表示,4S店工作人员称,此情况属于正常情况,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我花费全新的价格,买到了一款补过漆的瑕疵奔驰车。”任先生表示,车辆和4S店的态度都让他无法接受。“我希望4S店可以认真讨论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新黄河记者了解到,济南悦之星汽车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为天竺之星成员。经营范围为汽车新车销售;二手车经销;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汽车零配件零售等等。
4S店:车辆在出厂前确实做过调整但肯定符合国家交付标准
新黄河记者联系到济南悦之星汽车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了解到情况以后,4S店第一时间查询所有的仓储情况,发现没有任何喷漆的记录。然后向奔驰原产厂家寻求帮助,查询了所有的车辆运输以及仓储情况,最后发现该车辆在下线前,曾在生产线上做过调整。
“奔驰原产厂家回馈是在德国的生产下线之前,车辆右前叶子板应该进入过处理的情况。”同时该工作人员表示,此情况4S店并不知情。“按照规定,奔驰主机厂在生产期间,为了达到交付标准,所有对车辆进行整理都是符合国家交付标准的,所以这种情况并不会通知4S店。”工作人员表示。奔驰车辆在主机厂生产完成后都会进行检测,是符合国家质检要求的。所有产品从厂家角度来讲,都是合格产品。
“这辆车是在生产线上进行的调整,属于德国主机厂的工艺标准。像4S店的调整工艺不可能达到原厂的工艺标准。在德国主机厂完全调整好后,车辆是没有任何使用上的障碍,或美观上的瑕疵。这辆车的情况说实话,别说普通人,就连专业人士都看不出来。”工作人员表示。
而漆面出现修复是否会影响二次销售的价格。工作人员回应称,4S店一直从专业角度给客户不断解释,车辆并不影响安全和质量。“如果车辆现在不影响美观,也不影响使用安全。它有可能影响的是两点,一是客户心情,二是影响以后会不会有残值的问题。”工作人员表示先前也跟客户沟通过,处理这些事情首先要遵循法律,其次是感情层面。“因为我们客户买的车毕竟是一辆梅赛德斯奔驰。必须要把客户满意度放在第一位的,所以跟客户进行了协商。如果按照实际上有损失的维度上去做的话,现在给出的关怀服务已经超过了实际的损失。”
随后记者询问此情况是否常见,工作人员表示“不常见,我也是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
律师:车辆补漆如果属实,则侵犯了消费者权益
就上述任先生反映的情况,新黄河记者也咨询了相关法律人士。山东争渡律师事务所黄西文律师表示,消费者对其所购买的商品有知情权、经营者也有告知义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新黄河记者查询后发现,近年来类似的案例中,经营者均以“其不知情、不是经营者行为”等为由予以回应消费者。但《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规定了乘用车新车售前管理内容,物流方将新车交付经销商时,需要进行全车检查,售出交付给消费者时还要进行交付检查。因此,交付给任先生的新车不应当有补漆的情况。
黄西文表示,若经营者售卖漆面修复过的新车属实,该漆面修复的原因、时间不论是厂家或4S店,均已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新黄河记者:陈元昊
编辑:刘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