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历下区大队文化路中队值班民警接到事故警情,一辆摩托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在山大路燕新路路口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电动自行车后座上的儿童头部受伤,摩托车车主扶起摩托车后自行驾车离开……
接警后,中队接警人员立即赶到现场,据报警人(电动自行车车主)讲,当时自己骑着电动自行车带着9岁的儿子沿山大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此,与一辆转弯的摩托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自己并无大碍,孩子倒地后头部受伤,在他还未来得及扶起孩子的时候,摩托车车主骑车向山大路东侧小区的方向离开,报警人慌忙间掏出手机拍下了该摩托车“离开”的照片,因事发突然视线不好,报警人称没看到摩托车车牌号,且仓促中拍下的照片也只能确定该摩托车的背影。
随后民警对现场进行勘查和简单询问事发过程后让报警人先带孩子去医院检查处理伤情,并立即展开调查收集线索、寻找目击证人等工作。
民警通过电警系统的铺面排查,顺着肇事摩托车逃离方向逐一搜检,终于发现肇事摩托车的踪迹,但是监控里发现该摩托车的号牌是被遮挡的,无法确定车辆信息。与此同时,民警对小区各个有可能通过行人和车辆的所有出入口都进行仔细的排查,经过几天的不懈努力,最终寻找到两位目击证人。
当晚肇事摩托车驾驶人被传唤至中队,驾驶人对发生交通事故供认不讳,但坚持称自己是被电动车撞倒,多次询问拒不承认有儿童在场且因发生碰撞而受伤,更不存在肇事逃逸的行为。
在民警不遗余力的彻查下,终于在案发现场较远的一处单位监控,找到了现场的事故视频。最终在铁一般的证据面前,肇事者终于承认了逃逸的事实。鉴于该肇事逃逸者情节严重,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政策,对其进行了从严从重处罚。
济南交警提醒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第一时间报警和救人这是基本常识,心存侥幸、无视法律、逃避担当和责任必将带来更严重的后果和违法成本。
交警解读
肇事逃逸的后果
1.刑事责任:
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的情节。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将受到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如果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将受到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也就是说,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交通事故逃逸怎么认定?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记者徐若曦
来源: 济南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