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自燃该如何索赔,汽车自燃能赔多少钱

首页 > 机动车 > 作者:YD1662023-12-19 20:38:39

人生如戏,最精彩之处在于没有剧本,不知下一秒会有怎样的相遇,不知下一刻遭遇怎样的囧事,比如说汽车自燃。

01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于2015年购买宝马越野车一辆。2019年5月7日,涉案车辆停放在车库内发生自燃,消防救援大队进行救援。原告诉至法院,以涉案车辆存在质量缺陷,引起自燃,导致损害发生为由,要求生产者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及销售商赔偿其因汽车自燃产生的经济损失。消防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确认起火原因系“发动机舱左后部蓄电池处电气线路故障”。原告委托第三方公司对火灾进行鉴定,起火原因为发动机左后端蓄电池正极线短路所致。

02

法院审理

汽车自燃该如何索赔,汽车自燃能赔多少钱(1)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及鉴定书,确认火灾原因是发动机舱左后部蓄电池处电气线路故障,但该认定意见不能证明导致该故障产生的原因是涉案车辆本身的质量缺陷还是其他因素。另外,涉案车辆使用已超过国家规定的质保期限,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涉案车辆发动机舱左后部蓄电池处电气线路故障系该车辆存在产品质量缺陷所致,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主张销售者、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证据不足,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03

法官说法

法院之所以驳回原告索赔诉求,是因为自燃汽车超过法定的质保期,原告向商家、厂家索赔,需要提供汽车存在质量问题而导致自燃事故发生的充分证据,也就是产品责任的认定问题。法律规定,产品责任的认定,应围绕损害结果是否存在、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及损害与缺陷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进行审查。产品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即不论生产者、销售者是否有过错,只要符合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其就应该向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而且在产品责任中,通常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产品缺陷是否存在的证明,需要生产者、销售者来承担举证责任,其要证明产品没有缺陷,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受害人就免于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具体而言,受害人还要对下列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第一,要证明缺陷在产品销售当时已存在。对此,受害人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予以证明:使用直接证据,如残缺零件;使用间接证据,如专家证言;使用排除法来排除其他原因。第二,要证明缺陷产品曾经被使用或消费。第三,要证明自己遭受损害。对于汽车自燃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如属质保期内,推定自燃汽车存在产品缺陷,由生产者承担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而对于超过质保期限的,则应由消费者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因涉案车辆超过了保质期限,原告提交的证据又不足以证明涉案车辆故障系该车辆存在产品质量缺陷所致。所以,原告的诉求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 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 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来源:莒南法院

栏目热文

文档排行

本站推荐

Copyright © 2018 - 2021 www.yd166.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