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沙雪良)继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在全国立法层面对儿童安全座椅的使用提出要求,日前,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就此通过专门规定,并明确违规的可予以100元以下罚款。
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工作顾问、专家建议稿起草人,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佟丽华表示,这是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后,全国省级第一例以专门地方性法规形式对儿童安全座椅使用做出的细化规定,值得肯定。
规定:
不满4岁儿童乘车应坐安全座椅
今年6月1日,修订后的未保法正式实施,其中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这是我国首次从全国立法层面就儿童安全座椅的使用提出要求,为各地立法提供了上位法基础。
为贯彻未保法的相关规定,今年5月27日,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儿童乘坐机动车使用安全座椅的规定》,在细化儿童安全座椅的使用方面迈出了一大步。
《规定》共四条,第一条明确了儿童安全座椅的使用年龄和质量要求。即“父母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亲友携带不满四周岁儿童驾驶或者乘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应当在车辆后排规范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儿童因疾病或者其他身体原因无法使用的除外。本规定所称儿童安全座椅包括符合国家标准的儿童安全座椅和其他儿童安全约束系统。”
第二条规定了相关部门在推动儿童安全座椅使用过程中的职责。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纳入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内容,加强宣传和检查。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对学员进行儿童安全座椅相关知识的培训。幼儿园应当将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纳入道路安全教育内容,提高儿童乘车安全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儿童安全座椅使用的公益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三条第四条为罚则和规定生效时间,即“父母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亲友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佟丽华介绍,该《规定》是全国省级第一例以专门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儿童安全座椅的使用做出的细化规定,这种现象很少见,凸显了福建省政府对儿童乘车安全的高度重视,为其他各地立法做出了表率。
建议:
增加禁止未成年人坐副驾驶座位条款
佟丽华认为,福建省的《规定》有两处可做进一步完善。他指出,将“四周岁”作为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标准,虽然考虑了年龄因素,但标准设定较低,无法有效保障儿童的乘车安全。
考虑到我国儿童身高、经济发展等现实情况,且不同儿童的年龄与身高匹配可能存在差距,建议参考世界卫生组织的“儿童约束装置模范立法”中提出的“要求年龄10岁以下或身高135厘米以下的儿童使用约束装置”的标准,或参考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以下简称“修订稿”)第五十九条,该条规定“身高不足140厘米的乘车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儿童安全座椅或者增高垫等约束系统。”后续可根据执行情况做出一定的调整。
另一个是无禁止未成年人坐副驾驶座位的相关规定。儿童人体测量学及相关实验数据表明,只有当儿童年满12岁或者身高达到150厘米时,安全带才能起到保护作用。因此,模范立法的其中一项就是“法律禁止一定年龄或身高以下的儿童乘坐副驾驶座位”,修订稿中也规定“驾驶人不得安排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坐副驾驶座位”。
儿童安全座椅问题亟待各地重视
据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全球道路安全状况报告2018》统计,道路交通事故是全球5-29岁儿童和青少年的第一大致死因素,全球每年有18.63万儿童死于道路交通伤害,其中超过1/3死于乘车过程中。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0)》也显示,2020年,检察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提起公诉人数居前六位的罪名中,交通肇事已取代故意伤害犯罪居第6位,反映未成年人出行安全问题需引起高度重视。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递发展,机动车保有量逐年激增。据公安部统计,截至2019年底,我国私家车保有量达2.07亿辆。在道路环境日益复杂、汽车保有量持续增长、儿童乘车出行更加频繁的情况下,如何全面保障儿童乘车安全已经成为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重要议题。
佟丽华指出,2021年公布的“十四五规划”提出了“切实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和“减少儿童死亡”的目标,而保障儿童乘车安全就是保障儿童生存权和减少儿童死亡的最直接方式。未来,各地将在未保法的框架下陆续制定或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儿童安全座椅的使用应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和国际模范立法的要求,明确儿童安全座椅的使用要求、质量要求、罚则等,切实保障儿童的乘车安全。
佟丽华指出,推动儿童安全座椅的使用涉及多部门合作、整合资源,不仅需要学校教育和对驾驶员的教育,也需要加强对家长的教育、对交管执法人员的培训等多方面的努力。因此,法规颁布后,更需要公安、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各部门的贯彻落实。
新京报记者 沙雪良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