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鹤壁市公安局
关于支持购房群众落户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落实《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鹤政办[2022〕18号),支持群众合理购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支持购房群众落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在城区内已有住宅且又新购买商品住宅的购房群众,可凭备案后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收据、已有住宅不动产证到辖区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二、对于在城区内购买首套商品住宅的购房群众,如果所购新建商品住宅可在当年交付使用的,可凭备案后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收据到辖公安机关区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三、对于在城区内购买首套商品住宅的购房群众,如果所购新建商品住宅不能在当年交付使用的,可凭备案后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收据、城区内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备案证、暂住登记凭证到辖区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四、新建商品住宅交付日期以备案后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确定的交付日期为准,如提前交付使用的,按实际交付日期为准。
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鹤壁市公安局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