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与当事人咨询被强制执行的后果,会不会被”限高”?会不会进入失信名单?会不会对子女产生影响?
一、“失信”的定义以及条件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俗称老赖。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最高人民法院从2009年3月30日起向社会开通“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社会各界通过该平台可查询全国法院(不包括军事法院)2007年1月1日以后新收及此前未结的执行实施案件的被执行人信息。
二、“限高”的定义以及条件
限制高消费,法律术语,即限制有关人员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限制高消费是指被执行人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三、失信与限高的联系与区别
“限高”针对“没钱还”的被执行人。“限高”是“限制高消费”的简称,是指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法院就可以采取该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失信”针对“故意不还钱”的被执行人。“失信”是指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除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需要满足以上述的某一条件。
限高侧重在消费领域限制被执行人的“挥霍”行为,主要包括限制被执行人采用特定交通方式出行,限制被执行人在购买不动产和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学、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方面的高消费行为。失信则侧重在多个社会层面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包括工作就业、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它会使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四、“限高”与失信是否会对子女产生影响
限制其子女在私立学校读书,但公立学校不影响。考大学时对于部分政审比较严格的重点大学如军事院校、航空院校,孩子的资格审查很有可能无法通过,可能被拒绝录取,一般的大学不受影响。以及在政审的时候可能会产生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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