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可执行财产为什么还限高,执行款已经全部结清为何还被限高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0-25 07:42:04

看到网友咨询的问题。自己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并不是不履行判决,为什么还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关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规定,这个可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根据该规定,可以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共有六种情形。从最高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形来看,基本都是以第一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为由,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外一种便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财产报告制度这个被很多被执行人忽视。很多被执行人认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对于法院的执行根本不在乎,也并未按照法院的要求进行财产报告。所以对于被执行人来说,不管有没有财产可以执行,都应当按法律规定及法院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

没有可执行财产为什么还限高,执行款已经全部结清为何还被限高(1)

从法律规定以及我们的理解上来说,“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应当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若是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属于客观执行不能,不应当以此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现实中,法院没有对于有能力履行以及没有能力履行进行细致或严格区分。甚至有的法院只要进入执行程序,就会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以对被执行人进行惩戒。

这个从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也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该法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这是删除失信信息新增的规定。这个规定其实还是相当的好。对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经过查控两次以上,仍然没有发现财产的,应当删除失信信息。不过这个规定在现实中也没有能够得到有效落实。没落实一方面是法院没有依职权实施,另一方是我们的被执行人不知道这种规定或没有主动向执行法官联系或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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