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1日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该局日前印发《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规定17种环境违法情形可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
《意见》规定,当事人有下列11种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但处于建设阶段,无污染物产生,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
●应当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改正并按要求于五日内完成备案的;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审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已按环评要求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经责令后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验收的;
●建成投产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已调离或因其他正当原因不负责该项工作,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负责该项工作不超过6个月,主动停止生产,且正在积极推进的;
●排放大气、水污染物浓度超标倍数在0.1倍以下,立即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者降低污染物排放,且当日完成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未按照规定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后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整改的;
●未按照规定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未按规定贮存、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经责令后及时整改,未造成明显污染后果的;
●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经责令后及时整改,未造成明显污染后果的;
●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焊接烟尘未有效收集,首次发现,经责令后立即整改,未造成明显污染后果的;
●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意见》规定,当事人有下列6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小微型企业,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和手工监测数据值超标,超标倍数大于0.1倍,但小于等于0.3倍,当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因设备、设施突发故障需要停止使用,但因生产工艺或安全生产、民生保障等原因,生产设施无法实现停运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恢复使用之前确需排放污染物,在故障发生后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抢修和排除故障,仍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生产设施连续不可中断运行,已向生态环境部门上报年度检修计划,并采取必要的减排措施,在检修时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因进水浓度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发现后立即主动报告并采取措施减轻危害后果的;
●其他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意见》还明确,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环境违法行为,不应予以处罚。对因受疫情防控影响,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督促尽快完成整改。
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要求,对符合不予处罚情形的案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指导当事人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护,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的环境违法行为。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应根据当事人的事实、性质、情节综合考虑,适用处罚。《意见》自2020年5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洛阳日报记者 李三旺 通讯员 赵亚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