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所作的修改,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对“未批先建”行为的一些规定:一、新《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对“未批先建”行为的处罚额度由最高20万元人民币调整为按总投资额的1%至5%处罚。二、取消了限期补办手续的规定,增加了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形成强大震慑。环保部副部长黄润秋要求,各地要对“久拖不验”的项目抓紧分类处理。对违规长期不开展竣工环保验收、且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拒不执行的要实行“按日计罚”。对环境污染严重、环境风险隐患突出、治理无望的项目,要依法责令关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