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中,我国农民的土地被征用的时候,国家会给予一定的补偿,这个补偿分土地补偿的费用、安置补助的费用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费用。有的网友问到,土地在拆迁的时候,上面的树木,青苗等附着物是怎样补偿的呢?
首先这个我们要知道,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的以后,抢种的青苗和建筑上面的附着物是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也就是说不能够进行补偿。在我国大部分的地区是按照这个标准进行,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安置补助费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其中,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附着物补偿费
附着物补偿费是指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青苗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是指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如果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的规定已被删除。
因此,上面的规定比较详细,简单一点说,征地就是永久的,补偿共分青苗、劳动力、土地补偿三项,其中青苗支付给农民,劳动力补偿支付给农民,土地补偿款政策规定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乡政府等),但乡、村是由农民组成的,所以,有的地区也开始拿一部分支付给农民。
具体征地补偿的标准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都不一致,一般在三四万元/亩到十几万元/亩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