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律师一般是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的专业律师。但是还有一种职业人群,很多人也称之为“律师”,其并不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而是在法律服务所工作。这类人的规范名称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简称法律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际上严格来讲并不属于律师,但是其在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中与律师的权限相差不大,但是其不能以法律工作者名义代理刑事案件。很多当事人在这方面并不能很好的区分,一般都将其通称为律师。
如果只是称谓上的混同叫法,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倒也无所谓。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委托法律工作者办理案件时,则需要注意你所委托的法律工作者是否有权在法律规定的区域内办理案件的问题。
司法部于2017年发布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应当符合以下任一条件:1.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位于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辖区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内。2.案件由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辖区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进入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可以继续接受原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有些省虽然在上述问题上可能存在放宽,但是基本原则变化不大。
此外,要注意上述规定中的当事人的住所,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将经常居所视为住所。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案件任一当事人的住所均不在法律工作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所在县区,或者案件并非法律工作者所属法律服务所的县区,则该法律工作者无权代理该案件。上述规定虽然很明确,但实务中仍然有些法律工作者没有注意这些问题,仍然接收了案件。对于当事人而言,开庭审查时如果才被发现存在上述代理问题,将可能导致诉讼方案无法实际执行,代理该案件的法律工作者不得不退出法庭的后果。
虽然当事人可以考虑要求发生上述情况的法律工作者予以办理退费,但是案件处理上的被动却往往是无法挽回的。基于以上原因,当事人在委托法律工作者代理案件时,务必要注意该法律工作者执业区域的问题。如果当事人实在无法辨明或者不愿意在这类问题上过于纠结,那么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直接委托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办理案件。因为执业律师的执业活动是不分区域的。当然,法律工作者的执业活动也并非没有优势,例如,虽然业区域受限,但是在代理费的收取方面一般低于律师费。
当事人还是要结合自身经济情况,谨慎选择符合自己需要的案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