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丧失了实体权利,例如:房屋买卖中,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诉讼,而与该房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却不知情,导致其未参与诉讼,该房却被判给了他人,这种情况,该如何救济呢?
小编来告诉你,新名词:第三人撤销之诉。
即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一、需为本案第三人
法律术语中,第三人分为有独三和无独三。
有独三: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
无独三: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
二、不知情需符合法定标准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指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
(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三、该向哪个法院何时提起
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此处的“六个月”性质上属于法定不变期间,即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四、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可中止
原则上,不中止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而法院经审查认为第三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且其已提供充分、有效担保的,可依第三人申请裁定在其请求撤销或变更范围内中止执行。
文丨向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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