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军一等人民英雄奖章
其他部队的奖励项目也大同小异。
建国后我军奖励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军队建设,中央军委及总部机关先后多次修订颁发《纪律条令》和立功条例与奖励办法,奖励的项目有过多次变化。
1951年2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参谋部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草案)》,对陆、海、空军战士及班级干部使用以下奖励:
(一)嘉奖——队前、会议或通令;
(二)撤消惩戒;
(三)授予假期——即除一般的例假日外,并授予假期十日以下,准其出部队驻地或离军舰登岸;
(四)颁发奖状;
(五)授予奖品或奖金;
(六)授予军旗前照相;
(七)提前升级;
(八)授予荣誉称号;
(九)颁发奖章。
对陆、海、空军排级以上干部使用以下奖励:
(一)嘉奖——会议或通令;
(二)撤消惩戒;
(三)授予提名奖品或奖金;
(四)授予军旗前照相(对排、连级干部);
(五)提前升级;
(六)授予荣誉称号;
(七)颁发奖章。
干部的奖励项目比战士少了“授予假期”和“颁发奖状”两项。
1953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参谋部修订《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草案)》,奖励项目稍有调整,干部、战士都增加了“通令嘉奖”一项,战士减少了“提前升级”和“授予荣誉称号”两项。
1957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对于士兵的奖励种类如下:
(一)口头嘉奖;
(二)给予假日(二日以下);
(三)记三等功;
(四)记二等功;
(五)记一等功;
(六)晋升军衔或者晋升级别(均限一级)。
对于军官的奖励种类只比士兵少“给予假日”一项。
1957年版《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1964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修订《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奖励项目不再分军官、士兵,而是全军官兵通用,共有五项:
(一)嘉奖;
(二)记三等功;
(三)记二等功;
(四)记一等功;
(五)授予荣誉称号。
荣誉称号为最高奖项。授予全军性的个人和单位荣誉称号的权限,属于国防部。
1975年版《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1982年7月20日,原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作出《关于奖惩问题的暂行补充规定》,增加了三项奖励项目:
撤销处分:适用于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军旗前照相:适用于团以下部队的战士和营职以下干部;
晋升级别:适用于团职以下干部和志愿兵,只限一级。
增加后奖励项目共八项,排列顺序为:
嘉奖、撤销处分、军旗前照相、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晋升级别、授予荣誉称号。
“军旗前照相”源于抗战时期的“红旗下照相”,建国初期也曾作为对战士和连、排级干部的一项奖励,这次扩大到营职干部。
但是,时间不长,1984年1月27日中央军事委员会重新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奖励项目又恢复为五项:
(一)嘉奖;
(二)三等功;
(三)二等功;
(四)一等功;
(五)荣誉称号。
此后,1990年、1997年、2002年、2010年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对个人和单位的奖励项目,均为以上五项。
2017年6月,经中央军委主席*批准,我军新设立“八一勋章”,为军队最高荣誉。
“八一”勋章
2018年4月,中央军委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在对个人的奖励项目中增加了授予八一勋章为最高奖励,奖励项目由低至高依次为:
(一)嘉奖;
(二)三等功;
(三)二等功;
(四)一等功;
(五)荣誉称号;
(六)“八一”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