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理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陈述理由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0-26 14:10:55

【原告袁某1】诉称:

原告袁某1系被告袁某2、袁某3之父,原告长年随被告袁某3共同生活,并受袁某3及其配偶照料,袁某3夫妇为原告支付了大量的医疗和生活费用。而被告袁某2未尽任何赡养义务。近年来,原告年事已高、体弱多病,且自2018年1月起,先后因罹患直肠癌、心血管硬化等疾病,多次接受手术治疗,并需服用保健品、使用保健仪器辅助其康复,共发生大病医疗费、护工费合计61,854.82元、营养保健费(含保健品及营养品)149,414元、保姆费(含中介费)10,750元。

现原告每月医疗开支、日常生活开支、交际开支等合计达21,982元(具体项目以所附清单为准),而原告每月退休工资收入仅11,000元,加之因被告袁某2,2021年就(2020)沪0105民初某8号一案,申请强制执行,导致原告被迫向被告袁某3及其配偶借款,现原告需向被告袁某3及其配偶归还欠款,还需按前述生效判决支付被告袁某3经济补偿款,导致经济更为困难。

原告无奈,只得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袁某2按每月8,000元的标准、被告袁某3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袁某1自2020年9月起的赡养费;二、判令被告袁某2补付原告袁某12018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的大病医疗费、护工费、营养保健费以及保姆费合计200,000元。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理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陈述理由(1)

【被告袁某2】辩称:

1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可原告所述的双方身份关系事项就医情况,不认可原告所述其余事实和理由,认为:1.原告所述每月生活开支金额过高,显著不合理;2.即便原告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导致入不敷出,其时间点也应在2021年6月原告被申请强制执行后,且鉴于原告将某在上海市长宁区XX路XX号XX室房屋中享有的产权份额无偿赠与被告袁某3,其应为自身的经济困难承担责任;3.原告所主张的大病医疗自费部分(含护工费)、营养保健费以及保姆雇佣费发生时,原告经济尚不困难,被告无需提供医疗费用,且其中营养保健品系过度消费,缺乏必要性;4.即便确需支付赡养费,原告主张的比例亦不合理,被告袁某2月收入仅6,049元,且还需负担自己的医疗开支、在外租房费用等,而被告袁某3仍在职工作,年收入高达30万元以上,应按两被告的收入确定其各自负担赡养费的比例。

被告袁某3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可原告所述的事实和理由,不同意被告袁某2的答辩意见,认为:1.被告袁某2的配偶收入很高,自己也有可供居住的房屋,不存在实际可支配收入受显著影响的情况,且其另将实际控制的上海市某区XX村XX号XX室房屋予以出租,该项租金收益亦应计为袁某2的收入;2.其与配偶倪某和原告共同居住,为原告垫付了大量医疗和生活费用,还负责照料原告的日常生活,并为原告提供精神抚慰,应在确定赡养费分担比例时,充分考虑上述贡献。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理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陈述理由(2)

【人民法院查明】:

原告袁某1与配偶杨涵生育女儿袁某2和儿子袁某3,即本案两被告,无非婚生子女,未收养子女。杨涵于2018年9月8日去世。近年来,原告袁某1一直与被告袁某3及其配偶倪某共同居住于上海市长宁区XX路XX号XX室房屋内。原告袁某1因罹患直肠癌,先后于2018年6月和9月接受手术治疗;因心血管硬化,于2021年9月接受心脏搭桥手术治疗。

原告袁某1当前每月退休工资收入约为11,096元。

2020年9月25日,原告袁某1将某在上海市长宁区XX路XX号XX室房屋中享有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赠与被告袁某3。2020年11月2日,被告袁某2就本院(2020)沪0105民初1598号民事判决中袁某1应向其给付的经济补偿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已执行完毕。

根据本院(2020)沪0105民初1598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中查明,原告于2018年10月18日收到其名下股票的抛售款437,259.38元。原告在该案中自述,其已将该款用于就医、购买保健品等。

被告袁某2自认,2018年以来,其确实未曾探望原告、照料其生活或为其提供经济供养。

审理中,因双方各执己见,致本案调解不成。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理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陈述理由(3)

【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本案中,原告主张其每月生活开支达21,982元,但其中,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对被告袁某3及其配偶的借款而支出的11,000元,系原告的个人债务,不应通过请求被告支付赡养费的方式,转嫁给被告;其余部分,原告仅提供了部分纸尿片、成人护垫以及血糖试纸的发票或购物网站订单截图,其余部分均无证据予以证实,本院难以采信。鉴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其日常生活开支情况,考虑到原告难以控制排便,从维持老人的基本尊严出发,确有购置纸尿片、成人护垫等用品以及频繁置换衣物的必要性,又因原告患有直肠癌、心血管硬化等多种重大疾病以及糖尿病等多种慢性疾病,存在相当金额的常规医疗支出,在饮食上亦存在特殊需要,同时为确保原告作为高龄老年人的身心健康,需为原告保留一定金额的零花钱和人情往来交际费用,还需留下备用资金以供不时之需,本院酌定,原告每月合理的生活开支应为8,000元左右,而原告每月收入高达11,000元,足以覆盖其日常开支。虽然原告2018年以来,确实因重大疾病先后多次接受手术治疗,但2018年10月原告曾将某名下股票抛售,并将所得款项用于自身医疗及购买保健品等;即使原告所主张的2020年后大病医疗自费开支情况属实,但其单笔金额多在数百元至2,700余元之间,且系多月间分散发生,仍未超出原告的负担能力原告以其入不敷出、存在生活困难为由,请求两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需要说明的是,成年子女赡养老人,既是其法定义务,也是其应尽的道德责任。本案中,原告已年近九旬,年老体弱、生活自理能力较弱,患有多种慢性疾病,自2018年以来又因罹患直肠癌、心血管硬化等重大疾病多次接受手术治疗,两被告身为原告的赡养人,应当关爱和照顾原告,使其安度晚年。被告袁某3与其配偶倪某为赡养原告,投入了大量的财力和精力,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本院对此予以充分肯定;而被告袁某2自2018年以来,既未对原告给予经济供养,又未对原告给予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其行为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院在此予以严厉批评

【判决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袁某1的诉讼请求。

栏目热文

文档排行

本站推荐

Copyright © 2018 - 2021 www.yd166.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