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单位新招聘了一名运营人员,双方已经谈好工资是8000元/月,这员工当时很高兴,觉得在这种环境下还能拿到8000块钱的工资很好了!但是后来老板又对这位运营人员说了,单位实行六天工作制,每周上班6天;员工当时就觉得我来上班就是为了赚钱的,只要工资到位了,多上一点班也是可以的,双方就这样愉快地开始了;
员工就这样上班上了2年,突然某天双方闹矛盾了,这名员工还和老板吵起来了,一气之下员工就去仲裁,把单位告了;
仲裁结果可想而知,由于单位没支付加班费,裁决需要支付几万块钱!老板真是欲哭无泪,明明当时双方谈得好好的,8000元/月的工资,一周上班6天,但为什么现在单位还要赔钱呢!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
一、单位实行六天工作室是否合法?答案是肯定可以的!我们国家不否认六天工作制!但是根据我国的工时制度是,每周上班五天,每天八小时,所以周六只能算加班!
二、上述案例中,双方已经谈好的情况下,为什么老板还需要支付加班费?因为单位的工资结构存在瑕疵!
单位考虑问题是:我给你8000元/月,但是你必须给我干活6天;
员工考虑的问题是:我拿8000元/月,每周工作六天;
看上去是不是已经是双方已经达成一致?
三、那么问题到底出在哪里?问题出在了HR身上!
HR每月把员工8000块钱直接做成基本工资,在没有拆分的情况下,单位给员工8000元的月工资,那么员工合情合理合法的就应该只上五天班,多出的那一天肯定是算作加班费,仲裁裁决单位需要支付加班费是情理之中;
四、解决方案!HR应该改变员工的工资构成,在8000元/月的工资基础上作出划分,基本工资6000元 加班费2000元,并且在劳动合同上作出明确的约定;这种情况下,就不会出现上述案例的情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