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乘公交最新通知,三级四级残疾人政策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0-27 00:34:40

“我有残疾人证,为什么不能免费乘公交?”

“你不是本地人,按照公司规定,这个证不好使!”

残疾人乘公交最新通知,三级四级残疾人政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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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异地免费乘公交被拒

公交客运公司:非本地户籍不得享优惠

事情是这样的。1963年出生的于某某为肢体肆级残疾人,户籍内蒙古赤峰市。2014年7月3日,于某某到南京探亲,当日在玄武湖车站候35路公交车,上车时,于某某向该车驾驶员出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要求免费乘车,遭驾驶员拒绝,双方发生纠纷。

于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公交客运公司赔礼道歉、承认错误;赔偿其交通费用、住宿费、餐饮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5254.6元。

被告某公交客运公司辩称,根据2012年8月6日印发的《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残疾人免费乘坐本市车船实施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自2012年起,具有南京市户籍的残疾人,应持残疾证至相关地点开通市民卡或公交卡的免费乘车功能,通过刷卡免费乘坐公交车,公司以残疾人乘车刷卡的次数统计残疾人免费乘车数量,以便从政府获取政策补贴。国家和江苏省并未规定全国所有残疾人在任何地方都享受免费乘坐公交车的待遇,于某某非南京市户籍,其仅持残疾证不享有在南京市免费乘坐公交车的待遇。

法院:

公交客运公司侵害残疾人免费乘车权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残疾人享有乘车优惠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某公交客运公司作为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本着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福利的原则,给予外地残疾人更为简便、灵活的免费乘车手续。某公交客运公司拒绝于某某免费乘坐,侵害了残疾人的免费乘车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遂判决某公交客运公司赔偿于某某2528元。

法院发出司法建议:

制定更加便利残疾人免费乘车的相关制度及政策

在本案审结后,玄武区法院还向南京市公交总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建议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在兼顾公交企业经济利益的同时,牵头制定更加便利残疾人免费乘车的相关制度及政策,通过司法建议进一步延伸对残疾人的司法服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家庭生活方面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实践中,一些地方性文件仍未能有效落实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在地方性文件未规定非本市户籍残疾人享受乘车优惠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的规定依法作出裁判,充分保障了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权益,将法律法规赋予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此案也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残疾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今天是“国际残疾人日”,

请给他们多一些关爱和帮助,

也多一分理解和尊重!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作者:柳杰 | 编辑: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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