焊煤气管道危险吗,煤气管道可以直接焊吗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0-27 03:2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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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煤气管道危险吗,煤气管道可以直接焊吗(1)

作者:彭知军 (改编)

前燃气从业者,曾从事城镇燃气相关工作17年

一、 事故简介

2016年1月25日4时09分左右,BJ市HD区永定路金沟河交叉路口东南角85-6号楼半地下一层保安备勤室发生一起天然气爆燃事故,事故造成3人受伤,其中1人重度烧伤,2人中度烧伤。

二、 燃气设施情况和周边建(构)筑物情况

(一)燃气设施情况

涉事燃气管道为钢质管道,DN400mm,输送介质为天然气,沿永定路由南向北到金沟河路分为两路,一路沿金沟河向西,一路沿金沟河路向东,全长211.68m,运行压力0.085MPa,埋深约1.47m。该管道于1985年5月10日开工建设,1987年4月5日进行试压,5月10日依据《BJ市地下煤气管道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规定》(DBJ 01-701-89)通过了竣工验收。截至事故发生时,该管道投入使用已近29年。

(二)燃气设施周边建(构)筑物情况

涉事燃气管道南侧的金沟河路(永定路-四环路)污水工程8#检查井是一个多边形四通井,将来自西侧的2条直径1000mm的污水管线和1条直径1400mm的污水管线,与一条直径1400mm向东的污水管线连通,埋深约7.9m。位于燃气管线以南3.7m,以下5.m处。因金沟河路(永定路-四环路)污水工程污水管线施工采用的是顶管作业方式,依据作业工艺要求,总包单位市政公司在8#检查井外围设置了东西向长10m、南北向宽9m的工作坑(即顶管临时竖井)。事发燃气管道位于顶管工作坑侧壁锚喷支护上部圈梁下方,被锚喷墙体包裹,管道下方正好落于结构加固圈梁上。涉事燃气管道沿东西向横穿了工作坑东、西两侧的结构加固圈梁,此次事故发生在横穿东侧结构加固圈梁的燃气管道焊口处。

三、 事故经过

2016年1月25日4时09分42秒,居住在永定路金沟河交叉路口东南角85-6号楼半地下一层北侧保安备勤室的保安黄某才,起床开灯时发生爆燃,导致室内起火。居住在南侧保安备勤室的保安白某利,听见爆燃声,立即起床让同屋的其他4名保安撤离,并将北侧保安备勤室的门踹开,发现屋内的黄某才、王某生、杨某东3名保安身上已着火,白某利随即带着他们冲向一层室外,但王某生在冲到楼梯处时倒地,其他保安将其救到一层室外。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9报警电话。4时16时46秒,半地下一层发生第二次爆燃,未造成人员二次伤害。

四、事故直接原因

焊口开裂原因:发生泄漏的DN400中压燃气管道位于金沟河路路面之下,由于市政其他设施的多次施工、交通车辆载荷等原因,致使中压管道下沉,同时由于中压管道下面基础(构筑物)的支撑作用,使得该管道发生不均匀沉降,进而导致管道环形焊缝开裂。

事故燃气管线开裂焊口焊接质量:焊口开裂位于燃气管道环焊缝9-15点位置,即管道的上部开裂,符合管道在其下部构筑物的支撑作用下,管道变形向上凸起,引发开裂。经过模拟计算验证,确定该处环焊缝受到了弯曲应力和寒冷天气的温度变化应力的共同作用,管道下方的构筑物是管道产生弯曲应力的主要原因。

五、管理问题

(一)市政公司作为污水工程施工单位,在顶管作业完成后,未及时消除顶管作业坑加固结构圈梁从下方支撑燃气管线的安全隐患,最终导致燃气管线不均匀沉降,焊口开裂,天然气泄漏,发生事故。

(二)百事BD公司作为工程监理单位,审核通过了施工单位顶管工作坑的施工方案,在顶管作业完成后,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加固结构圈梁从下方支撑燃气管线的安全隐患,致使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最终导致燃气管线不均匀沉降,焊口开裂,天然气泄漏,发生事故。

(三)燃气公司作为燃气管线运行维护的主责单位,在配合金沟河路(永定路-四环路)污水工程施工过程中,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顶管工作坑加固结构圈梁从下方支撑燃气管线的安全隐患,致使隐患长期存在,最终导致燃气管线在构筑物的支撑下发生不均匀沉降,焊口开裂,天然气泄漏,引发事故。

六、 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追究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BJ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市政公司作为污水工程施工单位,在顶管作业完成后,未及时消除顶管作业坑加固结构圈梁从下方支撑燃气管线的安全隐患,最终导致燃气管线不均匀沉降,焊口开裂,天然气泄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和GB 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6.3.3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但因市政公司被住总集团吸收合并,并于2013年2月4日依法注销,故不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百事BD公司作为工程监理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审核通过了施工单位顶管工作坑的施工方案,在顶管作业完成后,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加固结构圈梁从下方支撑燃气管线的安全隐患,致使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最终导致燃气管线不均匀沉降,焊口开裂,天然气泄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GB 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6.3.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事故调查组建议区安全监管局,依法对百事BD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三)燃气公司作为燃气管线运行维护的主责单位,在配合金沟河路(永定路-四环路)污水工程施工过程中,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顶管工作坑加固结构圈梁从下方支撑燃气管线的安全隐患,也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致使隐患长期存在,最终导致燃气管线在构筑物的支撑下发生不均匀沉降,焊口开裂,天然气泄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GB 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6.3.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事故调查组建议区安全监管局,依法对燃气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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