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有人问,A向B借了10万元,B要求A每个月要支付3000元利息,A觉得有些高了,问3000元的利息合理吗?
作为一位法律人,自然不是简单看这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分成4种情况:
01
如果存在以下情形的,B收的利息不但不合理,借款合同还会被判无效。而且A或B还有可能会触犯刑法或行政法规,承担刑事或行政责任。
- B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又转借给A;
- B将向其他营利法人借款,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资金转借给A的;
- B没有放贷资格,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 如果A是要将这笔款项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而B事先知道但还是借给A;
-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
借款合同无效的后果就是:
- A与B互相返还财产,A要将B已借的10万元返还B;而B要将A已支付的利息返还A。
- 有过错的一方还要赔偿无过错的一方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则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如果借款合同侵害了国家、社会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且双方都有恶意的,还可能发生追缴财产的情况。
02
如果没有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且借款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那么利率超过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假设:借款行为发生在2020年9月1日,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本金100000元。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起诉,利息主张计算至2021年8月31日。
笔者查了一下中国人民银行网站,2020年9月1日适用的是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那么4倍就是15.4%.
那么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利息=100000*15.4%=15400元
平均每月利息=15400/12,约为1283.33元
03
如果没有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且借款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那么利息要分成两段计算:借款行为发生时至2020年8月19日和2020年8月20日之后
假设:借款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1日,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日为2021年7月31日,借款本金为100000元,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假设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起诉,利息主张计算至2021年7月31日。
一般人民法院采用360天为自然年天数基准。
那么从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适用的是当时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即年化24%和年化36%两档规定。司法保护的上限是年化24%,但是24%-36%的这部分,如果借款人自愿支付的,则借款人不能要求出借人返还超出的部分。
B要求每月支付3000元的利息,年化利率是36%。
1、如果A于2020年8月1日至8月19日期间自愿支付利息,则不能要求B返还多余的部分。
2020年8月1日到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100000*(19/360)*36%=1900元;
2、如果上述期间的利息,A拒绝支付的,则按照年化利率24%计算:
2020年8月1日到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100000*(19/360)*24%,约为1266.67元
3、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7月31日,则按照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计算
原告起诉时2021年12月1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15.4%
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的利息=100000*(346/360)*15.4%,约为14801.11元
04
如果没有触犯到刑法或行政法的情形,且A财大气粗,自愿支付3000元利息。因为民间借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纠纷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则进行处理。那么A与B双方合作愉快,皆大欢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