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十年,约有300万人受到了刑事处罚,使得醉驾稳稳坐上了中国第一大罪的宝座,并遥遥领先第二位的盗窃。那么在醉驾案件中,免予刑事处罚的有多少呢?笔者在北大法宝按“免予刑事处罚”关键字对全惠州法院的危险驾驶案件进行了检索,共搜到33宗,其中有10宗判处了免予刑事处罚(详表附后),17宗判处了缓刑(详表附后),6宗判处了拘役(实刑),从这个数据可以看出,在全部酒驾类案件中律师提出免予刑事处罚辩护方向的很少,但提出免刑辩护的仍有成功的可能性,根据案例的判决来看,免刑的条件可归纳如下:
一、不能出事故
这是硬杠,一旦酒驾发生事故,即使具有立功情节、血液内酒精含量较低,想要免刑或缓刑的机会都很渺茫,因为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是2011年酒驾入刑的初衷,交通事故是刑法规制的主要对象,发生了事故想要来一个非监禁刑,“天王老子也不行”。6宗被判处实刑的有5宗发生了事故,1宗是无证驾驶(详表附后)。
二、酒精含量不高
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即可入罪,这是法律规定的红线,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红线在逐渐上移,上移的原因主要是之前的严刑峻法已使得酒驾案件给公检法机关办案带来严重负担,主要表现为各地检察机关不断降低起诉标准门槛,如有的地区将酒精含量不到100的(有的地区甚至更高)直接免于起诉,将大量醉驾案件主动挡在了法院大门之外,这一做法非常值得提倡。而一旦超过检察机关的红线怎么办?必须要有立功等情节来进行抵消方可得以免刑,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10月26日博罗县的一起醉驾案件的判决,当事人具备本文免刑的所有条件(但无立功),尽管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9,但检察院给出了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建议,法院最终也做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这个判决值得推广!
三、通用情节都具备
坦白(或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无前科这些刑辩律师张口就来的从轻减轻情节,我称之为通用情节,如果想免刑,这些情节必须具备。
四、交通工具危险性较低(选择性条件)
危险性较低当然不是指四轮小汽车在凌晨行驶、路上行人较少、行驶的路程短且未发生实害后果的情况,这里是单纯从交通工具本身来讲的,主要指的是两轮摩托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包含了两轮摩托车,因此酒驾案的主体同样包含有大量的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的车主,但因摩托车的危险性明显比小汽车的低,因此被免刑的机率大大提升。
对醉驾的立法、司法建议
立法建议:采用刑罚与非刑罚手段选择适用的方式。我国刑法对危险驾驶的处罚的规定非常明确,即“处拘役,并处罚金”,属短期自由刑且是刑罚加非刑罚手段共用。因拘役的刑期在1至6个月,这说明危险驾驶罪社会危害性本身并不大,加之在我国罚金与有期徒刑不允许互相易科,所以建议立法模式采用刑罚与非刑罚手段选择适用的方式,立法表述上可以是“处拘役或罚金”,这样对那些未发生实害后果的轻微醉驾案件法官就可以选择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罚金,如果担心罚金被滥用,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进行具体限定。
司法建议:(一)检察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不起诉标准。(二)法官大胆采用免予刑事处罚、罚金等非刑罚处罚措施。目前酒驾案件免刑的还是太少,单处罚金的没有(刑法规定只能并处罚金),大部分判了缓刑,使得当今醉驾案件刑与罚极度失衡。在未发生任何危害后的情况下(即未发生事故),如果不采用免刑、罚金等非刑罚处罚措施,一个公务员可能同时付出了丢掉工作、5年甚至终身被禁止开车的惨重代价,从刑罚的报应角度来说,报应的力度明显大过了醉驾行为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