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是所有路口都设有交通信号灯,因此交通安全法也对此设有规定,规定机动车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没有交警指挥的路口时,应当停车观察情况再通行,若右侧的车道有车辆行驶过来,那么先让右侧车辆通行。如果两方车辆同时通行就很有可能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则不然右侧车辆通行的一方全责。
如下图所示,路口四个方向的车道上都有车,且没有交通信号灯和交警,那么ABCD4辆车都要遵守让右通行,因为我国的驾驶位是在左侧,而左侧的A柱直接遮挡了驾驶员的视线,所以左侧的盲区相对于右侧要大。那么,右边来车就更容易发现,可有效降低事故率。
什么情况下能推翻让右原则
能推翻让右原则的情况是:
1、 高速加速道、辅路、匝道处,要优先让主路的车辆行驶,因主路的车辆流量大且速度快。如果还是遵循让右原则,那么会使得通行效率非常慢且非常容易引发事故的发生,所以这类地方不适用让右原则。
2、 路口右转车辆要让直行车辆先通行,右转车辆不得阻碍直行车辆通行。
“让右原则”不得滥用
因滥用让右原则的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下面是此类情况的案例。
5月3日在国宝路与万安路交叉路口处,薛某驾驶摩托车从西向东越过了停止线,遇到苏某驾驶公交车从北向南即将驶离路口,两车相撞导致双方都不同程度的受伤。后续公交部门承担大部分的民事赔偿,伤者出院对交警判定同等责任提出异议。
后续得知公交车将要驶离路口处,无法看到右侧驶来的薛某,但紧急情况下也采取了刹车措施。薛某有足够的时间刹车却没有采取制动措施,导致两车相撞,双方都存在过错所以判定了同等责任。虽然法规存在让右原则,但也不代表可以滥用此原则而随心所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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