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洪的女儿袁珊从小成绩优秀,名列前茅,是大家眼中典型的学霸。后来,袁珊不仅成功考上了博士,毕业后还顺利进入了北京的一所大学里工作,并在北京结婚成了家,可以说一路坦途。正因如此,袁洪一直视袁珊为自己最大的骄傲。
但是,袁洪在为女儿感到开心的同时其实也意识到,扎根在北京发展对于袁珊而言虽是件不错的事情,可站在他与妻子的角度上来看却不全都是好事,因为今后他与妻子再想随时见到女儿就会变得很难了。头几年里,袁洪与妻子还不时地去北京看看袁珊,可随着他们年龄的增加,两人的出行逐渐变得不那么方便,再加上后来妻子离世,袁洪就几乎没有再去北京看过女儿了。
在这之后,女儿袁珊虽然提议过让袁洪去北京跟她一起生活,但袁洪一来对故土难割舍,二来对新环境难适应,所以还是选择留在了上海,而袁珊不在的这些年里,一直是侄女袁仪在负责照顾袁洪,不是女儿胜似女儿,所以对于侄女袁仪的默默付出,袁洪也是一直记在心里,特别是后来袁洪为了出行方便,想把自己原本在六楼的房子置换成一楼时,虽然女儿袁珊在购置房屋时提供了资金帮助,但卖房、买房以及把新房登记在袁洪与袁珊两人名下的整个过程却都是由侄女袁仪帮着处理的,而女儿袁珊只是在回来配合办理手续时闪现过一次。
再后来,袁洪生病几次住院,都是袁仪在忙前忙后,期间袁珊以工作忙为由只来探望过一次,其余就通过电话问上几句。一开始袁洪面对女儿袁珊如此凉薄的态度还只是将自己的不满压在心里,但后来袁洪主动给袁珊打过几次电话,可没说几句就被袁珊挂断,袁洪不仅因此被彻底伤透,同时也促使他做出了新的决定。没过多久,袁洪将一份在他朋友见证下拟好的遗嘱交给了侄女袁仪,写明在自己离世后,属于他那部分的房屋产权由自己的侄女袁仪来继承,以感谢袁仪这些年来的悉心照料。只是立完遗嘱后,袁洪在接下里的几年里,身体开始一天不如一天,不仅被查出脑萎缩,记忆力也开始衰退,直到前不久离开了人世。
袁洪去世后,得知消息的袁珊回来后没待几天,就向堂姐袁仪提出要把父亲的房子卖掉。这时袁仪拿出了叔叔袁洪留下的遗嘱,想让袁珊知晓叔叔的决定。看完遗嘱的袁珊先是翻脸,再是否认,她认为父亲当时头脑意识不清,同时文化程度又低,所以这份遗嘱并不可信;另外,袁珊称房子的产权证上虽是她和父亲两人的名字,但实际购房中她出资更多,所以自己的份额应该占到九成。那么对于这样的情况,袁洪的遗嘱是否有效?这套房屋到底该怎么处理?袁仪又该怎么做呢?
律师解答
首先,需要定性一下继承的问题。袁洪通过遗嘱明确房屋中属于他的产权份额由侄女袁仪继承。而这从法律上来说这属于遗赠。为什么是遗赠呢?原因很简单,因为袁仪并不是袁洪的法定继承人,而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对于遗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所以作为受赠人的袁仪首先需要做的就是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接受这个遗赠,可以直接向堂妹袁珊发函表示,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而对于遗嘱的效力,首先要看立遗嘱人也就是袁洪是否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的,那么袁珊所谓的其父亲是在意识不清的情况立下的遗嘱是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的。其次要看遗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如果诉讼,袁仪可以找叔叔袁洪遗嘱的见证人出庭作证,证明这个遗嘱是袁洪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立遗嘱的整个过程也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房产的份额问题,如果该房屋的产权登记为共同共有,没有明确约定份额的,法院通常会确认袁洪和女儿袁珊两人的份额各占50%。如果袁洪的遗嘱合法有效,那么袁仪就继承其中50%的产权份额。但因为袁珊和袁仪之间是没有共有基础的,所以一般情况下,如果袁珊对房子产权提出主张,那么法院会判决房子归她所有,再由她按市场价给付袁仪折价款。
作者|孙洪林(上海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来源: 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