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耕时期是焚烧秸秆的高发期,为进一步巩固我旗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果,防止秸秆焚烧影响空气环境质量,现将秸秆禁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务必高度重视
抓好秸秆禁烧工作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和落实空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办法的重要任务。各苏木镇、农牧渔场和有关部门务必认清当前特殊的大气环境形势,迅速进行动员部署,在全旗范围内形成严厉打击秸秆焚烧行为的高压态势,推进全旗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实行全面禁烧
(一)乌拉特前旗行政区域内全年全域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在任何区域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根茬、杂草、落叶、残膜以及垃圾等产生烟尘的易燃物。各相关责任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源头控制、标本兼治、疏堵并举”的原则,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面落实秸秆禁烧责任。
(二)各苏木镇、农牧渔场组织各村组对田间、地头、村庄周边、道路两旁等地的秸秆、杂草、垃圾等进行清理。三级网格负责人要加大秸秆禁烧巡查频次和巡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劝阻教育,从源头上全面消除焚烧隐患。
(三)对于因焚烧秸秆、垃圾引发环境问题的事件,将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对于被通报火点的苏木镇(农牧渔场),旗政府将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督促整改,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苏木镇(农牧渔场)负责人的责任。
三、落实监管责任
各苏木镇、农牧渔场要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加强秸秆禁烧管理,建立禁烧巡查及火情处置工作机制,扎实做好组织、指导、监督等各项工作,确保秸秆禁烧工作有序开展。
四、依法严格处罚
(一)对露天焚烧秸秆、根茬、残膜、杂草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和《巴彦淖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因过失引起火灾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行处罚。对于故意纵火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打赢打好蓝天保卫战,需要大家共同参与,理解支持,让我们共同努力,全面做好秸秆禁烧工作。
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日
来源: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
编辑:乔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