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夫人影楼为重庆金夫人公司的特许加盟店,重庆金夫人公司许可金夫人影楼使用其“金夫人”商标。2016年5月24日,满某某与金夫人影楼签订结婚照定单,定单编号为0002323。签订合同后,金夫人影楼为满某某、韩某某拍摄了婚纱照。在婚纱照拍摄完成后,金夫人影楼收取了1400元的选片费用。金夫人影楼一直未向满某某、韩某某交付婚纱照成品。2018年9月16日,韩某某去金夫人影楼询问,该店工作人员承认满某某、韩某某的拍摄底片丢失、产品未做。金夫人影楼在与韩某某协商过程中给出了免费重拍的协商方案,并书写了编号为0001745的定单。韩某某未对协商方案是否同意进行表态,也未在该定单上签字,韩某某最后拿走了该份定单。2019年7月22日,韩某某向工商部门投诉金夫人影楼,工商部门出具编号为工商【 2019】第169号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书,上载明:“投诉内容及投求:消费者称2018年9月26日到康昂东路金夫人摄影店拍摄婚纱照,共拍摄120张。因个人原因不想拍照,同时涉及到经销商诸多原因,导致消费者第一时间没有取到照片,现请求市场监督部门查处;经执法人员调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双方决定走法律途经解决此争议,调解失败。”2019年12月3日,韩某某递交起诉状,一审法院予以立案。2020年1月3日,韩某某向一审法院申请撤诉,一审法院下发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2020年1月8日,韩某某与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诉讼代理合同,约定律师代理费为5000元。2020年1月10日,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向韩某某开具5000元的律师代理费发票。2020年6月5日,金夫人婚纱影楼店当庭向一审法院提交了韩某某、满某某的58张结婚照底片。
韩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重庆金夫人公司、金夫人影楼向韩某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 000元,维权费用5000元,其他损失8399元,以上共计113 399元;2.重庆金夫人公司、金夫人影楼在西藏商报上公开赔礼道歉;3.重庆金夫人公司、金夫人影楼就韩某某的第一项诉求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重庆金夫人公司、金夫人影楼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本案中,结婚照具有特殊纪念意义。韩某某作为案涉结婚照的当事人之一,虽不是服务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但有权基于侵权提出本案诉讼。金夫人影楼系工商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名称,虽字号“金夫人”,但并不影响金夫人影楼对外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一审法院确定金夫人影楼有诉讼主体资格。本案中,金夫人影楼虽违反约定拖延几年才在庭审中提供结婚照底片,但并未毁损结婚照底片,结婚照底片未永久性灭失,故金夫人影楼并无精神损害违法行为存在。韩某某作为主张金夫人影楼侵犯其人格权的一方,应对侵权的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韩某某无证据证实金夫人影楼存在侵犯人格权的行为,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之责。韩某某要求金夫人影楼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无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重庆金夫人公司也无侵权行为存在,韩某某要求重庆金夫人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也无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韩某某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韩某某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决一、二审费用由重庆金夫人公司、金夫人影楼承担。上诉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重庆金夫人公司、金夫人影楼存在侵权行为,应当向韩某某书面赔礼道歉,且赔偿相应精神损害抚慰金。再次,金夫人影楼在一审开庭时才提供该组结婚照片,其主观故意性很大。早在2016年5月24日拍摄到后来韩某某前往拉萨市消费者协会维权到提起诉讼期间,金夫人影楼从未积极主动寻找并提供,且期间还声称已丢失,导致韩某某为了维权而产生多种维权费用,故此损失理应由重庆金夫人公司、金夫人影楼赔偿。最后,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时存在机械地解释法律,没有针对本案具体特殊情况作出公正判决。韩某某部分结婚照底片存在永久性灭失;部分是在长达四年后才提供,而此期间正是该组照片发挥其纪念品意义的时段,然而此时是“灭失”状态。一审法院就因部分在一审庭审时提供而直接认定本案案涉的该组结婚照自始至终全部没有灭失,对韩某某不构成侵权行为,而没有综合考量本案特殊情况作出公正判决。综上所述,重庆金夫人公司、金夫人影楼存在侵权行为,应当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任何证据。
二审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金夫人影楼是否负有过错责任;2.金夫人影楼承担责任的范围;3.书面赔礼道歉及登报道歉的诉请应否予以支持;4.金夫人公司应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争议焦点一,二审法院认为,韩某某将婚纱照拍摄制作工作交付至金夫人影楼,金夫人影楼接受承制,并收取了相关费用,双方之间已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各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在这一法律关系中,韩某某履行了交付款项的义务,随即产生了金夫人影楼拍摄样片、保管样片、加工制作、在约定期限届满时交付制作物的义务。金夫人影楼由于保管不善, 致使样片在一审第一次开庭前属于丢失状态,虽在其后提交了样片,仍属于未能履行合同,存在明显过错行为。对此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金夫人影楼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针对争议焦点二,二审法院认为,金夫人影楼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因结合韩某某所受到的损失予以确认。本案中,韩某某受到的损失主要分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因样片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二是为此受到的间接损失。直接损失部分包含拍摄支出和维权支出。金夫人影楼在收取8399元款项后,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照片,应当将所收取款项予以退还。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上述款项是由韩某某本人支付,故对韩某某的该项诉请二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金夫人影楼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存在明显违约行为,对本案诉讼争议的发生存在严重过错,其应当更清楚需承担的诉讼义务。在金夫人影楼未依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后,韩某某被动寻求适当方式解决纠纷。现韩某某作为无过错方提出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5000元,为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二审法院对韩某某的该项诉求依法予以支持。
针对间接损失部分,二审法院认为,照片是一种物质,又不仅仅是一种物质,它是历史的记载,具有珍藏、观赏的价值,同时还具有人生的纪念意义。本案中,韩某某婚纱照最根本的价值就是体现在满足韩某某精神生活的需要,而不是物质上的使用。虽然本案中韩某某已离婚,但该段婚姻关系为其本人人生经历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这段经历并不因离婚而消灭。故该组婚纱照对韩某某来讲更具特殊意义,其价值是无法用物质来衡量的。另外,金夫人影楼在告知韩某某样片丢失后又于一审开庭后提交了相关照片,可确认金夫人影楼在查找韩某某照片过程中并未采取积极态度履行义务。综上所述,金夫人影楼未在合理期限内交付照片,造成韩某某精神损失是客观事实,韩某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有据,二审法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 000元,对超出的部分予以驳回。
针对争议焦点三,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虽然规定了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之一为赔礼道歉,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针对的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在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公民有权要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道歉。本案中,韩某某的名誉并没有因为金夫人影楼的行为受到侵害,也未造成负面的社会影响。故韩某某主张金夫人影楼、金夫人公司向其书面赔礼道歉及在西藏商报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请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针对争议焦点四,二审法院认为,连带责任是违反连带债务或实施共同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本案中,韩某某是由于金夫人影楼的失职行为造成损害而要求赔偿,重庆金夫人公司也无侵权行为存在,韩某某要求重庆金夫人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也无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韩某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金夫人婚纱影楼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韩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 000元,维权费用5000元,以上共计15 000元;
三、驳回韩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