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众期盼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12月公布以后,一开始大家很振幅,接着大家又不断开始找出漏洞来了。其实我也很奇怪,为什么这些问题在10月份发布《征求意见稿》的时候没人关注,正式稿发布后就热闹起来了呢?
《暂行办法》第2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经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就是说,岳父母不属于被赡养人的范围。于是网上的舆论又开始一边倒,什么“各自的父母各自养”、“从婚姻法到个人所得税一致支持个人财产要分清”等等。
确实,岳父母不被列入赡养人范围,并不合适。因为像我们的家庭贷款住房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房租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都具有一定的选择权。可以选择夫妻双方中较高一方收入进行专项附加扣除。
只有赡养老人这一项是一个例外。各自父母各自养?现实生活中,女同志的收入一般都比男同志低,就业面狭窄一些。这样只能给女儿扣税的话,可能又涉及到对整个家庭的不公平。造成了都是父母,抵税额度却不相同的尴尬。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本身是弘扬我们社会的孝敬老人的美德,结果条件设置的太苛刻,导致很多赡养老人的年轻人有意见了。
毕竟我们有过30多年的独生子女时代,全国也有数以千万的4、2、1家庭,赡养老人的支出不能有夫妻双方较高收入的一方扣除,非常的不合理,而且容易造成家庭矛盾。
不过客观的说,我能猜出一点税务部门没有将岳父母纳入赡养老人支出范围的理由。主要就是我们岳父母会变动,而父母关系几乎是生而不变的。尤其是现在社会如此浮躁,有的人可能变动比较频繁,实在不好控制和核对信息。有婚姻登记处的同事说,有的小夫妻上午领结婚证,下午去办离婚去了,这种情况该怎么扣除呢?如果规范不好,会不会和房子一样出现假结婚的情况呢?所以,大家也体谅一下税务部门的苦心吧。
关于个人所得税,最好的办法还是将个人收入变为家庭收入,这样的话就能够有效避免赡养老人的问题了。
而且税务部门也应该严格一点,每年对一定数量的纳税人进行个人收入的抽检核实。比如名下有几套房子,有多少现金,银行流水怎样?要求个人填报收入来源说明,否则就会严格处罚。这样的话才能够社会收入的的公平性。美国税务部门就是这么*。
最后,还是希望国家在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或《暂行办法》的时候,能够对有关情况加以完善,不要再出现这样的赡养老人纠纷和房租扣除那样的尴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