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妇女报
原标题:全职太太如何用法守护“我们的婚姻”
最近,电视剧《我们的婚姻》迎来大结局,剧中几对夫妻的相处日常,展示了生活中平凡夫妻的众生相。其中全职太太蒋静的遭遇让观众心疼又同情,那么我们能从蒋静的遭遇中发现哪些法律问题呢?现实中,全职太太们又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守护“我们的婚姻”呢?
全职太太离婚时应如何分割财产?
剧中,蒋静作为全职妈妈,始终觉得低老公一等,将老公视作“老板”,甚至连其父母都要“谨言慎行”。蒋静和丈夫聊起另外一对夫妻离婚,其丈夫说道:“她在家带孩子6年,难道要按照保姆工资给她吗?”现实中,全职妈妈离婚,财产应该如何分割?
【法官说法】
我国法律实行的是夫妻财产共同制,如无特别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婚前财产在婚后并不发生自动转化,如,一方使用婚前财产在婚后购买的房屋、车辆等财产,其价值取得于婚前,只是财产形式发生转变,仍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另外,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陆维斌在外工作,其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如无特别约定,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蒋静对于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外出工作或全职照顾家庭,只是分工不同,并没有地位高低之别。
婚前财产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蒋静终于鼓起勇气和丈夫陆维斌离婚,告知律师其与陆维斌签有《婚前财产协议》,律师表示该协议对其极为不利。该协议有何效力?会对蒋静离婚财产分割产生什么影响?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也就是说,如果蒋静与陆维斌签订有《婚前财产协议》,应当优先适用该协议,而不适用夫妻财产共同制。
蒋静所述,其当时不想让别人认为其与陆维斌结婚是为了他的财产,所以与陆维斌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作为成年人,未受胁迫、欺诈等情形,协议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对蒋静确实存在一定不利因素。
民法典对全职太太有哪些权益保护规定?
蒋静与陆维斌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对其极为不利,蒋静的委托律师在调查陆维斌财产后发现他“一穷二白”,看着很有钱的陆维斌从一开始就一直在防备蒋静。蒋静还能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蒋静6年来对家庭的付出在法律层面如何评价?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即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蒋静将其主要精力投入照顾孩子和家庭,使陆维斌在工作中少了很多后顾之忧,但同时导致蒋静在自我发展、自我实现上的时间和精力被压缩,蒋静可依据民法典规定要求陆维斌支付离婚经济补偿金。该制度不仅适用于像蒋静这样的全职妈妈,同样适用于夫妻均为职场人士,但一方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的情形。如丈夫的工作性质经常出差或驻外工作,妻子虽也有工作,但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可以在离婚时主张经济补偿金。
关于离婚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确定,目前尚无法量化,亦不会按照陆维斌所说的“按照保姆工资”计算离婚经济补偿金。实践中,该补偿金主要依据家务劳动所投入的时间和精力、婚姻关系时间长短、一方工作能力、收入能力等方面酌情予以确定。
同时,蒋静与陆维斌离婚时,如因《婚前财产协议》无法分得财产或分得财产较少,且短时间内无法就业,导致其生活困难的,亦可主张离婚经济帮助金。
婚姻中的过错方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蒋静与陆维斌的婚姻中,陆维斌对婚姻缺乏忠诚,与下属存在不正当关系,其应承担什么责任?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适用情形,这也可以说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剧中,陆维斌与下属保持不正当关系,虽未达到重婚或与他人长期同居的情形,但其行为是对婚姻严重不忠,对蒋静造成了一定的伤害,蒋静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实践中,对于出轨、嫖娼、赌博、吸毒等导致双方婚姻破裂的情形,无过错方均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但对于出轨往往存在取证困难的问题,在此也做一个提醒,对于出轨一方的聊天记录、照片等可作为证据提交,现场捉奸或跟踪的方式往往亦引发其他侵权或伤害事件,应尽量避免此种取证方法。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经济帮助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蒋静可充分利用上述制度维护其自身权益。但更为重要的是树立正确的婚姻观、价值观,在婚姻中,要时刻保持自我成长、自我提升,只有不卑不亢、相互尊重才能经营良好的婚姻关系。即便有一天面对婚姻破裂,自己亦有安身立命之能力,而不至于惊慌失措。
(宋霞敏 作者系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法官)
责任编辑:姚怡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