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这个昵称
自带着一种亲密爱人的氛围
这可不能随意乱叫
但一男子
不但偷拍女同事
还发朋友圈配文“老婆”
这算性*扰吗?
跟着小编一起去看看案例吧
案件回顾
2018年7月至8月间,车间组长刘某在多次在工作场所偷拍本公司女同事蔡某的照片,并配上“老婆”“女神”“我的女人”等不恰当的文字发送在微信朋友圈,此外,刘某还多次以短信、微信等方式向蔡某进行*扰。蔡某多次口头警告,刘某仍不知悔改,蔡某不堪其扰,遂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对刘某进行了口头训诫和疏导。为防止刘某对蔡某继续*扰或者报复,公司安排了专人对蔡某上下班进行保护,为期三个月。
2018年8月16日,公司领导找刘某谈话,刘某表示其与蔡某并非恋爱关系,并承认了对蔡某性*扰的行为。当天,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刘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并通知了公司工会。
法院审理
刘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余万元,被驳回。刘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向刘某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法院认为,刘某在蔡某未同意与其交往的情况下,偷拍其照片发微信朋友圈,并公开宣称蔡某为“老婆”、“我的女人”,该行为显然超出了未婚男女正常追求异性的行为界限,已构成性*扰,且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禁止员工性*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合理。
对他人实施性*扰的,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通常包括停止*扰、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情节恶劣的,还需处于行政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性*扰也有明确的法文规定。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