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等131人是深圳某电子公司员工,和公司协商离职后,向深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公司存在少缴住房公积金行为,要求公司补缴住房公积金差额。
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并核实,知悉该公司与吴某等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补偿费用包括住房公积金和社保差额等后,向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缴存决议书》,责令公司限期为吴某等人补缴住房公积金。
该公司不服,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维持了原行政行为。
该公司还是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职工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权益不因职工离职而消灭,也不因双方协商而免除用人单位的义务,遂驳回该公司诉讼请求。
该公司依旧不服,上诉至深圳中院,二审法院认为缴纳住房公积金属法定义务,不因与职工协商而免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公司仍然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高院认为住房公积金是一定要补缴的,最终裁定驳回公司再审申请。
通过此案例,我想让打工人明白,住房公积金是强制性的,在职期间,即使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得到自己应有的权益,离职后就应大胆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个案例也让我对我的投诉(详见之前的微头条)更有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