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樊颖奇、曾庆鸿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确立了辩护律师的会见通信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进一步明确,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公安机关应当予以保障。
刑事案件中,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首要的就是尽快安排会见。而在律师会见当事人的问题上,存在着诸多风险,律师对此应当有清醒的认识。坚守底线,不违法,不枉法,不做不该做的事,不说不该说的话。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合理规避执业风险,是一个需要权衡的问题。本文仅就侦查阶段的首次会见予以探讨,从会见前、会见中、会见后全方位剖析会见中潜藏的风险。
一、会见前期工作
1.程序性准备
第一,了解看守所的地理位置、作息时间,领取会见所需的法律文书。看守所的具体位置一般在地图上无明确定位,需提前了解,看守所的位置,定位相关的
第二,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主要是向承办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的有关情况。
第三,确定好大致的会见时间后,辩护律师要通知委托人,了解其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事等允许律师传达的合法事宜。
第四,提前准备会见所需的手续。一般来说,首次会见应当持“五证”,包括:①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用介绍信;②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及复印件(主办律师可携带一名律师助理,需同时带好助理的实习律师证/执业证的原件、复印件);③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④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⑤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本)。其中,委托人的身份证、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仅首次会见需提交。疫情期间,律师会见要求基本一所一策,整体看来,一般是一定期限内的核酸阴性证明(24小时/48小时/7天、落地检/当地检)、行程码、绿码、律师承诺一定期限内未到过中高风险地区的“承诺书”,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查意见书“。
第五,网上预约会见。不同地区平台有所区别,江西省内会见,需提前在“江西公安”APP上传资料,预约会见。填写律师个人信息,上传律师执业证的扫描件/照片、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的扫描件/照片、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用介绍信的扫描件/照片等,审核通过后,一般48小时内安排会见。
2.实体性准备
第一,专业基础知识储备。如果案件涉及其他专业领域,需提前储备相关行业的基础知识,如金融案件、计算机类案件。
第二,提前了解当事人。第一次会见的重要目的在与当事人建立信任,律师针对性格迥异的当事人做到“对症下药”,需要提前了解当事人的性格、学历、社会地位、过往经历等。
二、会见沟通的重点事项
(一)重点任务
不要为了会见而会见,要带着目的去会见,每一次会见都是根据案件进度,为了解决某个/些特定的问题而去的,因此,首先要明确会见的重点。本文将会见沟通的重点任务总结为16字,建立信任、了解案情、心理按摩、法律咨询。
1.建立信任
与当事人建立信任,是辩护工作能够取得良好效果的关键。建立信任很重要,但是我们也要做好心理准备,信任的建立并非一蹴而就,可能需要多次会见才能建立,最好是建立信任后,再展开涉及案情的深入沟通。另外,我们需要与当事人确认授权,及委托代理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注意,授权委托书一定让当事人本人确认,尽管已经有当事人的家属签名确认。这样一则重视当事人,二则保障律师办案,并规避某些不必要的麻烦。一般来说,不建议一上去就提出确认委托合同、确认授权,最好是先谈后签,让当事人对自己将要委托的律师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后,再做判断。
2.了解案情
案情的了解,整体看来就是发生了什么?当事人参与了没有?参与程度如何?可能带来的后果?那么,我们如何从短短的会见中获取到与以上四点有关的信息呢?
首先,要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讲述,去伪存真,发现问题,及时追问。全面记录要甄别,全面、客观地记录与案件相关的问题,包括对当事人有利的内容和不利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相关问题可以不记入笔录,笔录一定要让当事人核对、签名确认。其次,不局限于某一具体问题,客观、全面了解案件来龙去脉、事件背景、到案情况、涉案人员情况等。最后,尽可能全面的收集资料,为当事人提供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辩护用。
3.安抚情绪
一定要尊重当事人,注意语气、称呼、语言表达方式等,体现双方地位平等性,同时,要保障当事人隐私,尤其是类似强奸案中,不要对具体细节追问到底。律师要为当事人做好心理按摩,通过“察言观色”、“对症下药”,疏导当事人的紧张情绪,传递精神力量。当然,律师最重要的还是通过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指明方向,建立诉讼信心,全面配合律师的辩护工作。
4.提供帮助
首先,告知当事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其次,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辅导当事人,解读法律规定,并告知当事人其可能涉嫌的罪名以及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但不得教唆当事人在讯问时如何陈述。最后,家事传达。可以传递家事,转告家属告知的事项和家属要求转告当事人的事项,但转告事项一定是与案件无关的内容,要仔细甄别有无风险,有技巧性地拒绝当事人的不合理要求(违法、违规)。
(二)交流提纲
1. 了解被会见人的个人信息、家庭情况、身体状况、精神情况等,
2. 了解抓获情况、关押情况、权力告知及保障
3. 了解具体案情及讯问情况
4. 了解案件证据以及办案机关(侦查机关等)办案程序的合法性
5. 了解有无其他有利于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
6. 与当事人沟通律师的法律服务方案及内容,以及规避会见风险
(三)注意事项
1. 以情为上,以法辅之。当事人被隔绝在封闭的羁押场所内,整日与高墙铁网相伴,精神恐惧和心理压力非常大,此时的当事人往往更多疑,更需要关怀。同时,可能在律师会见前,当事人已被提审过多次,此时,对抗心理可能占据主要地位,要注意尽量去理解,去感化,去建立信任,以情为上,以当事人能够接受的方式沟通交流。
2. 少问敏感案情。律师如果敏感案情谈的过细,不排除把为侦查人员忽略的细节抖出来,被侦查人员掌握,此时,可能会将当事人置于更加不利的位置。敏感案情很容易涉及到有关证据和事实的问题,轻则可能招致侦查人员的干涉并停止会见,重则可能涉嫌犯罪。
3.规范言谈举止。律师在侦查阶段第一次会见当事人时,要注意自己与在场侦查人员的言谈举止,不要表现得过分亲密,切记不要让当事人产生不信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