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专用车道使用规定的处罚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行政层次 省级
行使主体 省公安厅 承办机构 陕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特勤支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二)违反专用车道使用规定的;
责任依据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