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灭火器的维修
1、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
2、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满3年应进行维修,首次维修后每年均应进行维修;
3、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以及洁净气体灭火器出厂满5年应进行维修,首次维修后每满2年均应进行维修;
三、灭火器的报废
1、政策要求不给用的需要报废
a、灭火器内的灭火剂是酸、碱的;
b、灭火器内的灭火剂是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的;
c、灭火器内的灭火剂是化学泡沫的;
d、其他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灭火器。
2、灭其本身出现问题需要报废
a、灭火器的同体锈蚀超过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的、或灭火器筒体表明有凹坑的;
b、 灭火器的筒体受到严重机械损伤的或明显变形的;
c、灭火器 无泄压机构或灭火器的器头存在裂纹的;
d、灭火器的筒体结构不合理;
e、手提式灭火器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
f、 灭火器的生产厂名称、出厂日期钢印不能进行识别的;灭火器的铭牌看不清或铭牌脱落的; g、 灭火器的筒体进行过有补缀、铜焊、锡焊等修补操作的;
h、 灭火器在火中被烧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