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门能堕胎吗,在新加坡怎么流产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0-28 09:33:41

世界各国沿用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可分为二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中国,采用大陆法系的地区有中国内地,中国澳门以及中国台湾。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采用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英联邦国家和中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

在法律的形式上,英美法系中判例法占有重要地位,从传统上讲,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占主导地位,但从19世纪,其制定法也不断增加,但是制定法仍然受判例法解释的制约。判例法一般是指高级法院的判决中所确立的法律原则或规则。这种原则或规则对以后的判决具有约束力或影响力。判例法不是成文法,由于这些规则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创立的,因此,又称为法官法(judge-made law)。

(一)遵循先例

在判例法国家,法官具有通过司法裁判实际“造法”的功能。这里所谓法官所造之法,是判例法,不同于立法机构所立的制定法,也不同于行政机构所立的行政法规。

已判决的案件不仅具有司法指导意义,同时对低级法院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遵从先例”的原则,是判例法国家最重要的法律原则之一。然而,这项原则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实际的情况是,下级法院有义务遵循上级法院的判例;而一旦来到最高院,这项原则便有了争议。

从学术上,遵循先例原则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纵向遵循,一种是横向遵循。纵向遵循先例是指高级法院做出的判决先例对低级法院有法律约束力——这一点没有质疑。而横向遵循先例是指一个法院对自己之前作出的判决具有遵守的义务,这一点在实践中有较大的争议。

巴雷特认为横向遵循先例原则是否被遵循和判例性质有关。以该原则效力从大到小来看,制定法先例大于普通法先例,而普通法先例则大于宪法类先例——即制定法先例最不容易被推翻,普通法先例被推翻的可能性居中,而最容易被推翻的是宪法类先例。背后的逻辑是,如果制定法有问题,那么立法机构通过立法程序进行修正较为容易;而如果对宪法类先例有质疑,公众想通过立法程序修改宪法就没那么容易了,因此法庭在宪法类案件中一般可以较为灵活适用遵循先例原则。

(二)内心确信

然而,作为一名最高院大法官,巴雷特受职业道德的约束,必须勤勉、审慎。对于推翻一项可以说是美国建国以来最为重要的司法先例之一,虽然巴雷特内心认为在制度上没有什么障碍,但作为大法官的她依旧需要走完以下全部心路历程:

1. 这个先例到底是不是错的?

2. 错的标准是什么?

3. 纠“错”带来的益处和推翻先例所造成的代价相比,哪个更大?

对一名法官而言,从内心确信一个判例可能有问题,到实际推翻该判例,往往有一段很复杂甚至纠结的心路要走。在不久前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听证上,巴雷特对两党参议员对她关于法律专业背景、政治与宗教立场、意识形态等许多发问都保持缄默,回答的滴水不漏。[然而她在作为圣母大学法学院教授期间发表的不少学术论文,却详细阐述了她对很多重要问题的立场。其中,在《先例与法理学争议》一文里,巴雷特阐述了对法庭推翻判例用来“纠错”的观点:

1. 首先,这个“错”究竟是不是错,本身就见仁见智。有些时候,法理上的争议,或者释法方法上的争议,就是所谓的争议点或“错”本身。

2. 在宪法案件中,识别与判定“错”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比如在释法上,有的法官倾向于探讨立法者意图或目的,并结合当代社会环境来理解宪法,而有的法官则坚持严格按照法条文本原意来理解。不同的释法理念反映了法庭的多元性甚至社会的多元性。一个软性的遵循先例原则可以帮助法庭更好地审视争议。

3. 在是否推翻先例这个问题的两边,是两个都值得追求的价值:一边是遵循先例原则本身对法官的约束,以及遵循先例所带来的司法稳定性等法益,而另一边是法官个人对于追求先例与宪法相一致的决心或内心秩序。

所以,当法官面对一个有争议的先例时,他们的任务并不是简单地判定先例是否有错,然后纠错即可;他们要考量很多因素——简而言之,就是推翻先例的成本或代价,是否大于纠正错误带来的益处。只有当一个法官非常确信自己的判断,并审慎考虑、充分衡量了所有基于先例的依赖利益后仍然保有这样的确信,才能做出与先例不同的判决。否则,默认的优先位阶是法律的连贯性、持续性、克制性以及可预见性。以上是法官推翻一个“错误”判例,或更准确的说,有争议的判例,需要走完的内心确信之路。

(三)程序要求

除了实体上的要求,推翻先例还有很多程序上的要求,用来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推翻先例的前提条件是法庭重申该先例,而重申的启动条件是,该事由必须由诉讼参与人主动将自己的损害呈现在最高院面前,并对先例的持续合法性提出质疑,最高院大法官才有可能启动这个程序。法官不能仅凭借自己的主观意愿来启动重申程序,更不可能仅凭一己之力推翻先例。另外,专家意见等也不能作为推翻先例的依据。

如果满足以上条件——即这样的问题的确被诉讼参与人呈现在最高院面前、最高院任上的9位法官必须至少4位表示同意审理——法庭才有机会对案件进行实体上的审理。如果同意审理,那么最高院会发复审令表明同意接案来审。最高院是否接受某件案子,取决于大法官们的自由裁量权——他们有权挑选自己愿意审理的案子进行审理,且不需给出理由;如果他们想避免对某个案件或议题做出表态,他们有权利拒绝审理,也不需要给出理由。正如巴雷特在她的文章中写道,有时哪怕一个法官认为先例错了,也不一定就迫切的想去正面质疑这个问题。

由上可见,即使程序上的前置步骤都得到满足,推翻先例也需要最高院全体9名法官中的至少5名法官(即9人中的简单多数)同意,才能做出。并且每位法官的内心,都应当审慎走完上述对各方价值充分平衡考量的步骤。

最后,美国的司法审查和活动也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即法官是一个被动的角色;如果诉讼参与人尽管对相关事由上诉到最高院,但并没有对先例的持续合法性提出质疑并要求最高院对先例一并做出审理,那么一般情况下大法官不会主动提出重申先例并推翻。

由上我们可以看出:

1. 巴雷特成为了美国最高院大法官;她的内心反对堕胎权,并认为罗伊诉韦德先例是错误的;

2. 在法律原则和制度上,她也不认可横向遵循先例原则对宪法类案件的约束;

3. 然而,最高院推翻先例本身有不少程序性制约,导致推翻先例不会那么容易。然而在一个未来多年都会以保守派大法官为主体的最高院,还是有这样的真实的风险的。并已于2022年6月24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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