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如何提交证据,证据无效的情形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0-28 13:34:18

常言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进行诉讼的根本,证据贯穿整个诉讼的始终,当事人提出主张需要提供证据加以支持,反驳对方的观点需要有证据作为支撑,法官进行裁判也要依靠证据认定事实,进而才能进行法律适用。这足以看出证据之于诉讼的重要性,今天陈律师重点讲解的便是打官司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证据”问题。主要解决如下几个问题:

一、在法律上,什么可以作为证据?

证据的法定种类有哪些?

三、怎样判断提交的材料能否采纳为证据?

四、哪些案件材料具备“证据资格”?

五、混入“伪造的证据”怎么办?

六、常见的不能作为证据的材料有哪些?

接下来,咱们逐一理清上述问题,相信最后你会对“证据”有充分的了解。

打官司如何提交证据,证据无效的情形(1)

一、在法律上,什么可以作为证据?

法律意义上的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在进行司法审判的过程中,法官要借助证据对过去发生的事实进行认定,不管是何种类型的诉讼案件,均需借助证据及相关证据链来对事件的真相进行还原。

二、证据的法定种类有哪些?

证据的法定种类是指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一般来说,我国法定的证据类型主要包括:

1.书证、物证。是以文字或者物品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

2.证人证言

3.当事人陈述

4.鉴定意见。如精神鉴定、法医鉴定、文书鉴定等。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即录音、录像、计算机等存储的数据等相关证明资料。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需注意:

通常情况下,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

打官司如何提交证据,证据无效的情形(2)

三、怎样判断提交的材料能否采纳为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那么,怎样判断提交的材料能否作为证据?

这涉及到“证据资格”。只有具备“证据资格”的材料,才能进入“证据序列”,才能称为真正意义上的“证据”;否则,就不能进入“证据序列”,也不会被司法机关采纳。

四、哪些案件材料具备“证据资格”?

在我国,只有形式、收集、出示和查证都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材料才具备作为证据的资格。法律对“合法证据”的要求主要包括:

1、证据必须具备法定形式、具有合法的来源;

2、证据应当由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予以收集;

3、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证。在民事诉讼中,必须经过庭审质证查证属实,才能升格为诉讼的证据。

打官司如何提交证据,证据无效的情形(3)

需指出:质证,是民事案件审理的重要程序;质证,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活动或过程。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也就是说,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只有经过法庭质证环节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而任何一项事实材料,只要缺少“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之一都不具备证据资格,只有同时符合“三性”要求才具备证据资格。

附:民事证据的“三性”

民事证据的“三性”是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1.真实性;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合法性;证据的收集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证据的形式必须满足法定的条件。

3.关联性;证据与待证的事实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联系。

打官司如何提交证据,证据无效的情形(4)

五、混入“伪造的证据”怎么办?

根据最高法《证据规定》,在民事诉讼庭审质证环节,当事双方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经过一轮又一轮你来我往的质证,会对所有证据材料进行一番“去伪存真”的遴选,留下的材料要符合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才能升格成为诉讼中的证据。所以,“伪造的证据”想要浑水摸鱼,难度无疑是很大的。

而且,按照法律规定,伪造证据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轻则进行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常见的不能作为证据的材料有哪些?

(1)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 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 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 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5)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6)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7) 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8) 存在可疑之处的视听资料;

(9)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6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需指出,《解释》中使用了“严重”这个说法,意味着并非所有对他人利益有损的取证行为都不被认可, 在民事诉讼领域为维护真相是能够允许轻度的私权侵害行为,只是侵权程度不可达到严重程度,且此种做法证明是必要的。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栏目热文

文档排行

本站推荐

Copyright © 2018 - 2021 www.yd166.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