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被害人法律意见书
——赵XX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尊敬的XX县人民检察院领导、承办检察官:
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XX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被害人邓XX、孙X的委托,指派本所刘树明律师为赵XX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被害人邓XX、孙X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代理人,就该案被告人赵XX在定罪和量刑上向贵院提出法律意见如下:
一、代理人认为被告人赵XX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此并无异议,但是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遗漏了两个重要的关键事实,该两个关键事实可以认定被告人赵XX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应在起诉意见书或公诉书中补充完善,防止出现漏罪。
被告人赵XX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完全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代理人认为应当对被告人赵XX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此并无异议。
但是,代理人认为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仅仅列举了被告人赵XX继续占用使用“以物抵债”的房屋(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北路40号盛世华庭小区1号楼3单元6屋601室)至今拒绝腾退的关键事实,但是遗漏了两个关键事实:
一是被告人赵XX申请使用已经变卖的房屋(张家口桥西区赐儿山街80号天河骏层小区1号楼1单元3层301室)置换已查封的房屋(张家口市桥东区林园北街凤凰山庄2号楼2单元202室)并欺骗法院,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到位的事实。
诉讼保全中,被告人赵XX提出用位于张家口桥西区XX小区1号楼1单元3层301室房屋一套和位于XX小区3单元9号、202号商住楼置换,解封已查封的张家口市桥东区XX小区2号楼2单元202室一套房产。
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赵XX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解封张家口市桥东区XX小区2号楼2单元202室一套房产,并保证拍卖成交后20日后腾出。
在拍卖中,被告人赵XX又称张家口桥西区XX小区1号楼1单元3层301室房屋一套已经变卖,欺骗了法院执行人员。
二是被告人赵XX未经法院同意,将法院已经查封的张XX名下的尚义县XX小区3单元9号、202号商住楼出售,总价款120万元,已收款105万元,并未将该款用于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是将房款款转移隐藏,藐视国家法律、蔑视法院权威。
被告人赵XX实施的上述犯罪事实或行为,有XX县人民法院移送函(2022)涿法移字第1号(诉讼文书卷);河北省XX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冀0731民初1423号(证件材料卷);第29-30页河北省XX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冀0731民初1423号之一(证件材料卷);第33页申请书(证件材料卷);第34页申请书(证件材料卷);第39页调查笔录(证件材料卷);第50-51页执行笔录(证件材料卷)等多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之规定,被告人赵XX实施的上述行为完全符合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构成要件,除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之外,还应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追究被告人赵XX的刑事责任。
侦查机关对被告人赵XX实施的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犯罪行为并未进行详细侦查,且在起诉意见书中遗漏了该罪,建议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贵院调查补充,在起诉意见书或公诉书中补充完善,防止出现漏罪现象。
二、代理人认为被告人赵XX触犯两罪、犯罪主观恶意极深、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冀XX民终XX号判决书生效后(见证据卷第22页,生效时间:20XX年X月X日),被告人赵XX毫无履行义务的意愿,在赵XX和张XX夫妻二人拥有多套房产完全具备履行义务能力的情况下,却故意欺骗法院将已出售房屋置换解封已查封房屋、藐视国家法律及蔑视法院权威未经法院同意变卖已查封房屋且转移隐藏房款拒不执行、拒绝腾退“以物抵债”的房屋(已过户到申请执行人邓XX、孙X名下)并恶意继续占用使用至今,导致申请执行人邓XX、孙X至今未获得分文财物的给付,使被害人(申请执行人)邓XX、孙X两人长期处于诉累之中,给两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了极大影响,也给社会大众带来消极影响。
案发后,被告人赵XX也无任何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的任何意愿,继续编造谎言,恶意拒不执行,毫无悔罪表现,犯罪性质非常恶劣,且分别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应当两罪并罚。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冀XX民终XX号]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包括“赵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孙X、邓XX工程款1439471元及利息525615.89元,合计1965086.89元”和“张XX对以上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2019年10月16日生效,截止目前已接近三年了,加上逾期付款罚息,执行总金额至少200万元,2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标准(同刑法多种罪名涉案金额比较,达到了数额巨大标准),被告人赵XX至今分文未付,代理人认为其犯罪情节应属“情节特别严重”。
三、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参照相关案件量刑实际,代理人认为对被告人赵XX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且不宜适用缓刑,对被告人赵XX的量刑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并处罚金。
代理人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了张家口市辖区基层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十个案例及最高人民法院一个指导案例(详见附表:张家口市辖区基层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例和最高院指导案例分析表),通过上述十一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的判决情况的分析:如果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被执行人)在没有全部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均是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不存在适用缓刑的情况;只有全部履行义务、取得谅解或执行和解、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才考虑适用缓刑,否则会助长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蔑视法律和法院权威的不良风气漫延、导致立法本意和立法目的直接落空、导致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和经营困境等。
上述第1个、第8个案例就是没有全部履行判决、裁定以及确定义务的情形,这两个案件的涉案金额分别是61159.93元和200000.00元,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赵XX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涉案金额,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金额是1965086.89元,截止目前已经近三年了,加上逾期付款罚息,总金额肯定已经超过200万元,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案件涉案金额相比(第1个案例涉案金额是61159.93元,第8个案例涉案金额是200000.00元),两相比较,涉案金额不在一个数量级,相差十倍以上,赵XX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标准(同刑法多种罪名涉案金额比较,达到了数额巨大标准)。
同时,考虑到被告人赵XX触犯两罪、犯罪主观恶意极深、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涉案金额数额巨大,至今未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分文,也未获得申请执行人谅解,更无自首、立功等减轻量刑情节等,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参照相关案件量刑情况,代理人认为对被告人赵XX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且不宜适用缓刑,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对被告人赵XX的量刑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并处罚金。
四、代理人有合理理由怀疑同案被执行人张XX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共犯,希望贵院补充调查予以核实。
从生效判决的一审、二审判决书内容可知,张XX系被告人赵XX的配偶,系连带保证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张XX参与了生效民事案件的一审、二审庭审活动,对生效判决内容“赵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孙X、邓XX工程款1439471元及利息525615.89元,合计1965086.89元”和“张XX对以上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是明知的。
被告人赵XX未经法院同意,将法院已经查封的张XX名下的尚义县南壕堑镇太平街3单元9号、202号商住楼出售,总价款120万元,已收款105万元,这两套房屋均登记在张XX名下,没有张XX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变更登记配合,善意第三人不可能购买这两套房屋并支付房款、办理变更登记等,代理人有合理理由怀疑同案被执行人张XX与被告人赵XX存在共谋行为或者配合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共犯,希望贵院能够补充调查,对张XX进行询问,以查清张XX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共犯;如系共犯,则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代理人认为被告人赵XX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无异议,但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遗漏了两个重要的关键事实,该两个关键事实可以认定被告人赵XX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应在起诉意见书或公诉书中补充完善,防止出现漏罪。
被告人赵XX触犯两罪、犯罪主观恶意极深、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参照相关案件量刑实际,对被告人赵XX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且不宜适用缓刑,建议对被告人赵XX的量刑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并处罚金。
有合理理由怀疑同案被执行人张XX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共犯,希望贵院补充调查予以核实。
此致
敬礼!
代理人: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
刘树明律师
二〇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