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曦:广强律师事务所既金牙大状网核心成员、刑匠精品辩护团队一线队员
【编者注】“精益求精,铸造经典”,是金牙大状律师网执业律师之执业格言。何谓经典?既有专业之作为,又融合自己学识 方法 经验,尤其是取得了成功的效果,数者缺一不可。刑匠辩护团队,充分汲取专业辩护之技能方法,又根据金融犯罪案件及关联犯罪案件辩护之实战运用,结合包括张王宏创始律师在内团队成员集体队员之智慧,推陈出新,锐意探索,以傲人的战绩,以“专业,给人自由!”,诠释了新环境下的刑事辩护应有之匠心追求。基于原有专业方法,融合丰富司法经验与个人体悟,是这一追求的精神内核与严谨要求,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要求,刑匠团队将近年来刑事辩护文书,分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及刑事控告等不同阶段、不同类型,集结发布,说明各类文书写作之方法与技巧,既为团队内训之教材,亦供今后研读之借鉴。因生发于师长王思鲁先生原创理念上,故冠以“经典刑辩”。
刑匠精品辩护团队,since2017
【正文】刑事案件中,当侦查阶段结束,侦查机关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审查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诉,即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在本阶段,如检察院认为案件不具有起诉条件,则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罪量刑证据遗漏的,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基于检察院在本阶段的以上职能,辩护律师与其积极沟通,对恢复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律师在本阶段出具不起诉的法律意见,还原案件事实,突破侦查机关形成的证据链,促使检察机关作出法定/酌定/存疑/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使刑事诉讼于审查起诉阶段终结,犯罪嫌疑人获得实质上的无罪;
另一方面,与公诉人积极沟通,促进其对案件的深入了解,还原案件事实,减少公诉人工作压力的同时,也减少公诉方与辩护方无谓的对抗,平衡我国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控辩双方权力、地位不平衡的情况。
基于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供法律意见文书的重要作用,我们整理了近年来团队律师办理的部分成功案例,以下五篇不起诉法律意见书,罪名包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组织领导*罪、妨害公务罪、诈骗罪等。以飨读者。
一、孙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关于孙某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应依法认定孙某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
【案件难点】涉案公司通过线上、线下宣传渠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00多亿元。孙某系涉案公司高层管理人员(COO),负责涉案公司线上运营、市场投放工作。
辩护效果: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决定对孙某酌定不起诉,孙某获实质无罪。
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张王宏律师受孙某的委托和广强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该案中担任孙某的辩护人,我多次会见了孙某,认真查阅了全部证据材料。依据现有证据和事实,辩护人认为,孙某依法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不应以孙某曾任公司高管,直接认定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从孙某的教育背景、从业经历等,可知其不具备从事非吸犯罪的主观故意
三、根据在案卷宗材料,同案29人中,23人的供述未提及孙某,另外6人的供述不能支持对孙某的实质指控,在案证据不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不应以孙某曾任公司高管,直接认定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公司领导是否构成犯罪,关键要看其在单位中具体的作用及效果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也就是说,是否被认定为涉嫌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要看其在单位犯罪中是否起到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作用,而并非看其头衔。判断其是否“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看其在具体实施犯罪所起的作用,普通职工也可能构成犯罪,而*、非业务高管也可能不构成犯罪。
(二)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孙某的意见没有得到高层的认可
2018年10月,北京互联网金融协会来公司检查时,孙某曾就此事,给上司王某和公司实控人夏某发过邮件,建议公司配合协会的全面检查工作。
(证据卷二十七p49 孙某供述)
2018年底公司出现兑付延迟时,孙某也就此事多次提出建议,其建议均合理合法,但都没有被王某和夏某采纳。
2019年1月,孙某基本被架空,其上司王某绕过他,直接做决定[1]。
(证据卷二十七p50 孙某供述)
从以上情况可知,孙某和上层意见不和,其建议都没有得到采纳,其在公司中没有起到决策、操纵、指挥的作用。
(三)从孙某一年内两次入职又两次离职,可知其并非涉案公司核心人员
根据会见时孙某的陈述及在案证据材料,可知孙某于2018年2月28日入职,同年9月6日离职,2018年10月15日再次入职,2019年3月11日再次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