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四川日报-川观新闻
川观新闻记者 张庭铭
近日,据媒体报道自称陈露家人朋友的微博网友“馍馍亚”发文称陈露于12月22日被刑拘,凌晨办理了取保候审。同日,媒体从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获悉,因陈某涉嫌敲诈勒索,警方已于12月22日对陈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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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霍尊前女友陈露以微博名“游梦岛陈露”的账号晒出聊天记录,发长文讲述自己9年恋情中的付出,还控诉霍尊设局企图以敲诈勒索让陈露获罪。8月14日,霍尊宣布道歉并退圈。但在今年9月,怀疑是陈露和闺蜜找霍尊谈判的视频曝光,直至今年12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表示,陈某因涉嫌敲诈勒索已经被取保候审。
作家陈岚曾在微博晒出转账记录,称陈露在分手后,于5月向霍尊索要2000万分手费,后谈判降至900万。霍尊实际付给陈露58万,在陈露微博发文后还追加了7万。
霍尊前女友陈露从被刑拘到被取保候审在法律上意味着什么?分手费和敲诈勒索的界线在哪里?12月26日,川观新闻记者小铭邀请到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全亮和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小彪来告诉你这起热点事件背后的法律知识。
取保候审意味着什么?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按照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都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对于其受理的案件,遇有法定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是指公检法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在本案中,陈露先于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其后又办理了取保候审。这些都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只是强制力度不一样。” 全亮说。
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有啥区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遇到法定紧急情况如犯罪后企图自*、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等情况可以先刑事拘留,即是刑拘。
“这些情况下,如果不对嫌疑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那么可能会妨碍或不利于后续侦查活动的开展尤其是证据的收集固定。”全亮告诉记者,如果没有上述法定紧急情况,那么一般来说对嫌疑人就没有拘留的必要性,否则是对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就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全亮进一步解释,取保候审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范围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这种限制,通常体现在,嫌疑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以及不得妨碍办案机关对证据的收集。“根据相关法律,公检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分手费和敲诈勒索的界线在哪里?
费用额度不能作为判断敲诈勒索罪是否成立的唯一依据
“首先, ‘分手费’并非一个法律术语,而是生活中经常提到的一个词汇,是感情破裂后,一方出于补偿、止损等目的所支付的费用。”陈小彪告诉记者,而敲诈勒索,一般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分手费与敲诈勒索的界线到底在哪里?目前争议很大,也是司法实务中疑难问题,陈小彪介绍,在他看来要从费用支付的手段、理由以及要挟程度的高低来界定。首先,要从是否主动支付费用来看。如果是一方主动的支付费用,则不能被认定的为敲诈勒索。如果是被动支付,也要视情况而定。
其次,还要看索要分手费一方的理由是否有行使权利的依据。“也就是说,索要分手费一方的理由是否合理合法。” 陈小彪进一步解释,如果在恋爱期间,支付方对索要分手费的一方造成了伤害,那在分手时,被伤害的一方索要一定的伤害补偿,原则上不构成敲诈勒索。
最后,还要根据要挟的手段、程度的高低来进行判定。具体要看这个要挟的手段、程度以及对强制支付财物的可能性。在陈小彪看来,不能因为有轻微的要挟手段,就把索要费用的一方定为敲诈勒索。
“至于平时大家所关心的费用额度问题,就目前的案例来看都是超过了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所以,陈小彪认为,费用额度不能作为判断敲诈勒索罪是否成立的唯一依据。
陈小彪告诉记者,根据相关定义,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为手段、使得受害人基于恐惧心理不得不支付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从法律上讲,要一起满足上述条件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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