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炼企业缴纳消费税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直接生产:
如果按照中石油的提炼水平,每吨原油可提炼汽油0.215吨、柴油0.394吨。
假设提炼的汽油按无铅汽油1元每升计算的话,1.795亿吨原油可产出约3859万吨汽油和7000万吨柴油,这些成品油的产出就会直接产出了消费税(注:汽油 1吨=1388升;柴油 1吨=1176升),那么炼油企业至少需要缴纳消费税约为1100亿元!
地炼企业多为民营企业,不可能达到国有企业那种主动的纳税意识。在沉重的税收负担下,为了增大利润空间,就会通过变票销售作假偷逃消费税,近年来,不断地发现炼化企业变名虚开发票偷逃消费税的案例,2019年厦门查处一案例,涉税金额6亿;去年某公司成品油变票消费税补罚约60亿。
二是受托加工:
如果中石油不是将进口原油低价卖给地炼企业的话,而是采取了委托加工的方式,将原油委托给地炼企业进行加工,那么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那么中石油在直接出售成品油时,就不再缴纳消费税,这种情况下,如果作为受托方的地炼企业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中石油也会被追缴税款,这种情况下,国家的税款就不会流失。
但是中石油却低价将进口原油给地炼企业,地炼企业采购了所谓的“调和燃料油”,又生产出了各种变名后的燃料油,那些应缴消费税的成品油哪去了?就是这样被中石油的违规操作间接地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
就在几天前,辽宁省稽查局就开始调查盘锦市部分企业涉嫌虚开发票偷逃成品油消费税的问题,紧接着税务总局高度重视,也坚决支持依法打击偷逃成品油消费税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