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汉中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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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市民在市长信箱提问:养老基金到底在哪里?南郑区政府对此作出回应,具体内容如下:
本人于1987年12月至1996年4月在南郑区氮肥厂工作(全民合同制工人),1996年5月至2017年9月在南郑区环保局工作。
1988年4月至1995年12月在南郑区氮肥厂工作期间,缴纳养老基金1832.60元(其中:个人缴纳119.60元,氮肥厂缴纳1713.00元)。1996年4月办理工作调动时,由转出单位(县氮肥厂)、转入单位(县环境监测站)及社会保险机构(“请城建局于1996年元月起给该职工缴纳养老基金”,并加盖“南郑区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审核专用章”),在《辖区内转移合同制工人缴纳养老基金通知单》上签字盖章。
现因办理退休调资,南郑区养老经办中心称本人原来缴纳(1988年4月至1995年12月)的1832.60元养老金在氮肥厂,氮肥厂说在南郑区养老经办中心。去年6月份以来,多次往返于两个单位,相互推诿,得不到解决。请相关部门予以查明。
现将回复如下:
马某今年8月初同南郑区环境监测站邱某燕等4人来南郑区养老经办中心咨询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情况,中心进行了认真接待,并做了相关政策的解答工作。
(图片来自网络)
着重讲解了陕人社函[2018]873号文件《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缴在企业工作期间养老保险费问题的函》精神,文件明确规定补缴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主体是原工作企业或现工作单位。截止目前,中心未收到马某原单位(南郑县氮肥厂)或现单位(南郑区环境监测站)任何申请,故无法办理补缴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业务。
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由原单位(南郑县氮肥厂)提出补建个人账户申请,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查以前年度缴费情况,需要补交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后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就可以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