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9日表决通过《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法治的刚性和硬度推动文明生活方式和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条例规定,从今年5月1日起,“霸座”“广场舞”音量过大扰民等行为,拒不改正或者屡教不改的将被处以不同金额的罚款。
条例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不文明行为作出回应。在公共秩序方面,对公共场所赤膊、大声喧哗、随意插队、“霸座”等行为,规定由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广场舞”音量过大扰民的,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屡教不改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交通出行方面,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闯红灯,行人跨越护栏的,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对驾驶机动车违规鸣喇叭,违规变道、掉头,不按照规定礼让、避让行人,不按照规定停车,行车过程中向车外抛物等行为,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在社区生活方面,对违反规定在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的,规定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罚款。对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对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的,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环境方面,对随地吐痰、随处便溺的,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和区域吸烟不听劝阻的,规定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以民意调查为基础,重点围绕日常生活中的普遍性行为,以正面清单的形式作出规范,让人们在一部法规中了解日常生活中“要求什么”“倡导什么”,引导居民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