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三
问
审核意见回复“请明确利息(违约金、罚金……)计算金额,并载明计算明细”是什么意思?
答
这需要当事人把利息算一个明确的金额,这样执行法官才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去进行后续的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0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需要在申请执行书中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以及明确的执行标的,以便明确执行机关执行的范围。所以需要当事人在执行申请书中为执行法官提供一个明确的执行金额。
判决书中经常会判决被告承担支付利息(罚金、罚息)等金额浮动的金钱项目的情形,若当事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这部分金钱债务,请将利息按照判决规定的利率暂计算至申请执行之日,并将利息金额和计算明细明确写到申请执行书中,以方便后续执行法官开展账户查控等后续工作。
常见问题 四
问
审核意见回复“若申请执行迟延履行利息,请明确金额,并载明计算明细”是什么意思?
答
迟延履行利息是以额外罚金形式对被执行人逾期履行行为的的惩罚性措施。实践当中当事人对该项规定误解较多。
迟延履行利息规定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是以额外罚金形式对被执行人逾期履行行为的的惩罚性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及立法精神,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计算要素释义如下:
1.计算基数。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基础为判决确定的当事人欠款本金。要求当事人欠款必须是确定的金额。浮动判项金额或者其他总金额不能确定的判项是不能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比如利息、罚息、浮动计算的违约金等欠款项目。
2.计算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计算利率为固定利率,为日万分之1.75,与LPR利率、约定借款利率等无关。“加倍”的含义是指加倍部分的迟延履行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相对,并非利率乘二的意思。
3.计算期限。计算期限从被执行人履行期届满开始计算。履行期计算方式为:判决生效日期 判决规定的义务人的履行期。
常见问题 五
问
申请执行抚养费案件中,审核意见回复“请以被抚养人名义申请执行”是什么意思?
答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抚养费案件申请执行的,不论原民事案件是否以被抚养人名义起诉的,都应当以被抚养人名义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书应当以被抚养人作为申请执行人,若被抚养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应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执行案件。
常见问题 六
问
审核短信回复判决书还没过履行期/未生效是怎么回事,我都收到判决好长时间了,还不能申请执行么?
答
从判决到执行既需要一定时间等待判决书生效,也需要给义务人留出履行判决义务的时间,所以判决不生效或者没过履行期是不能申请执行的。这个时候就需要当事人耐心再等等,按照审核短信提示的日期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