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职工有何种待遇,精神病职工的病休待遇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0-29 01:44:59

来源:劳资在线

每个人总有生病请假的时候

你对病假期间的法律知识了解吗?

病假期有多长?

病假工资怎么发?

病假期间还有哪些待遇?

2016年4月,小明入职到某工业有限公司,并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6年10月中旬,他患上肺炎,医生建议休息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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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将医生的诊断疾病证明交给公司,办理了病假手续。在此期间,公司扣除了他的奖金、津贴,只发放800元的病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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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初,公司给他发了一份通知,内容为: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现有岗位,单位决定于2017年3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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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认为,自己还在医疗期内,单位不应解除劳动合同。而且,病假期间工资太低,应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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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小明的想法有法律依据吗?你知道病假期间,职工应享有怎样的待遇吗?

专家点评

应先判断是否为工伤或职业病

职工患病时,应根据其工作环境及医生的诊断证明来判断是否有职业病的可能或为工伤。如果是职业病或工伤,其休假期间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其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并享受工伤待遇。

医疗期有多长?

医疗期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一般为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具体如下: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的工资计算方法

根据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医疗期和工龄长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病假期间的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因此,本案中单位发给小明的医疗期工资应按照不低于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的80%,即1200元(还未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的标准发放。

注:用人单位可从劳动者的工资中代缴或者代扣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也就是说,如果扣除个人缴交的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后,实发工资可能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医疗期期间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职工还在法定的医疗期内,其所在单位以“身体原因无法胜任其现有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的做法系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要求单位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

医疗期满后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要以该条款与劳动解除劳动合同,应履行调岗的程序,不能直接因该劳动者无法从事原工作,就直接解除,否则会构成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

另外,劳动者患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解除的同时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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