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罚结果
被告人胡某因过失引发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强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2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火灾发生后,经调解,胡某、强某赔偿遇难人员家属116.2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以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电动自行车当事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两年),房东强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
案例二:电动车起火 厂家、经销商被判赔偿近60万
2017年4月28日,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宿舍楼因李某、袁某电动自行车线路故障发生火灾,造成租住人张某死亡。
经南昌市消防支队认定,起火部位位于李某、袁某(夫妻关系)所属停放于首层楼道的速派奇牌电动自行车中部,起火原因为线路故障所致。
判罚结果
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经法院审理查明,事故现场被烧毁的电动车是被告速派奇公司生产,第三人宏速公司总经销,小于车行销售;涉案电动车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属于有缺陷的产品;产品责任是侵权责任,不以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原告谭某作为死者张某租住房屋的经营者将房屋对外出租营利,未能提供安全居住条件和安全保障;原告李某、袁某、谭某对损害发生虽负有责任,但并非重大过错,不可以减轻产品责任生产者、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规定,法院判处电动车生产商速派奇公司、销售商小于车行、总经销商第三人宏速公司赔偿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李某、袁某476370元,出租人谭某100816元。
案例三:私拉电线引发火灾 车主被罚款
2017年9月4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锦绣南园一层因宋某私拉“飞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致使电气短路发生火灾,火灾事故造成现场2辆电动车当场烧毁,居民翁某一辆“大众”牌轿车损坏,维修费用9500元。轿车在安盛保险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判罚结果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依法享有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翁某的车辆损失系因宋某的损害行为造成的,安盛保险公司已经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翁某赔偿车损9500元,故安盛保险公司有权向侵权人宋某追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法院判处宋某向代位求偿的安盛保险赔偿9500元。
案例四:电动车电瓶爆炸引火灾 涉事公司赔偿百万
2015年10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一出租屋因郭文某、刘某夫妻电动自行车充电致使电瓶电气故障发生火灾,造成其女郭秀某死亡。
经北京市朝阳区消防支队认定,起火部位在卧室内床铺东侧地面处,火灾原因为充电电瓶电气故障所致。
△小娟父亲郭先生展示被烧后的电动车电池。图片来源京华时报
一审中,郭文某、刘某诉小鸟公司赔偿各项损失。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小鸟公司随车销售的充电器存在质量缺陷,导致了涉案火灾的发生,判处小鸟公司作为充电器的销售者应当对郭文某、刘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中,小鸟公司上诉请求改判超威公司以及受害人自己承担责任,本身不承担责任。二审法院认为,根据郭文某、刘某提交的电池原物,充电电瓶为小鸟牌电动自行车电瓶,电瓶外壳有小鸟商标,电瓶内部由4块铅酸蓄电池连接组成,其中2块电池外皮部分烧毁,另外2块电池上发现“超威”标志,故此可以认定涉案产品由小鸟公司、超威公司生产的产品共同组合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