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欠款利息怎么算,打官司欠款利息怎么算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0-29 03:41:48

一、解释原文:

《》(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二、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关法条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范围:

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四、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计算方法: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注1:该部分利息在迟延履行期间是否产生取决于生效法律文书是否确定。

例1:2021年1月1日生效法律文书判令: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欠款100000元及利息10000元,共计11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例1中生效法律文书只确定了被告需要偿还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0000元,共计110000元。该判项利息10000元系为《解释》中所称的一般债务利息,为确定数额,没有生效之后的计算方式或金额。因此被告迟延履行期间不能计算一般债务利息。

假设被告于2021年6月1日全额履行,需支付欠款100000元、一般利息1000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仅有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无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利息)。

例2:2021年1月1日生效法律文书判令: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欠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例2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被告需要偿还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该判项利息不是确定数额,系有起止时间的计算方式,终止时间依据被告履行的时间来确定,故按照该计算方式所得金额即《解释》中所称的一般债务利息。因此被告迟延履行期间应当计算一般债务利息。

假设被告于2021年6月1日全额履行,需支付欠款100000元、一般利息14166.67元(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2021年6月1日)以及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注2:《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因此一般利息如果按照判决期间和延迟履行期间分段计算,如果分段的月份为31天时,将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利息起算时间往后推一日,反映到例2中为2021年1月12日至2021年6月1日。如果分段的月份小于或等于为30天时,则会出现分段计算结果少于整体计算的结果,需要往前提分段计算的月份天数与30天的差额天数才能得出与整体计算一致的答案。这是因为民法中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故例2中以整体方式计算,省时省力,实践中需要分段计算的,切记不能往前提或者往后延,上述分析只是为了让大家避坑而了解。

五、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注3:《解释》于2014年8月1日起生效,故本文章仅讨论适用新规定,旧规定先不涉及在内。

例3:2021年1月1日生效法律文书判令: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欠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例3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被告需要偿还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该判项利息不是确定数额,系有起止时间的计算方式,终止时间依据被告履行的时间来确定,故按照该计算方式所得金额即《解释》中所称的一般债务利息。因此被告迟延履行期间应当计算一般债务利息。

假设被告于2021年6月1日全额履行,需支付欠款100000元、一般利息14166.67元(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2021年6月1日)以及加倍部分债务利息2467.5元(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2021年6月1日)。即被告需要支付原告100000元 14166.67元 2467.5元=116634.17元

注4:《解释》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注5:以上所有举例未考虑诉讼费、执行费的承担以及中止执行、民事再审等影响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的相关因素。

作者简介:张连崇,毕业于河南检察职业学院刑事侦查技术、郑州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现为河南汇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办执行代理、债权债务、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婚姻家事等纠纷诉讼与非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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