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世时都是各占一半,无所谓谁依附于谁的概念,所以无论是丈夫先于妻子过世或是妻子先于丈夫过世都是一样的处理模式:如果有遗嘱就遵照遗嘱办理,在没遗嘱的前提下由活着一方拿走一半后由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为什么法律会规定父母、子女、配偶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呢?这主要是需要考虑到夫妻一方过世后另一方再婚这种现象。
如果夫妻一方过世后另一方就自动继承所有财产,那么也就意味着一旦活着的一方再婚之后过世一方的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如果活着的一方再婚之后因为偏袒新家庭而不愿给前夫或前妻的孩子留遗产怎么办?所以有必要把孩子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夫妻俩没孩子又怎么办?难道一方再婚就可以把夫妻共同财产全带走吗?所以有必要把父母也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然而这样又带来了一个新问题:如果夫妻中过世一方的父母继承了遗产,那么当父母过世时父母的其他子女就享有了继承权。这样可能导致的结果就是:本来是夫妻俩共同拥有的房产却需要和兄弟姐妹以及可能都不认识的七大姑八大姨争产权。可如果不这么规定又可能会导致一方再婚之后损害过世一方权益的现象。法律在这个问题上只能从社会宏观层面上进行规定。
然而法律不可能把每个家庭的实际情况都考虑完全。如果有兄弟姐妹的家庭可能就不愿把父母列为继承人,因为这可能导致夫妻俩的财产被旁系的兄弟姐妹继承;如果是没孩子的家庭可能就希望把父母列为继承人,因为担心配偶再婚导致自己的原生家庭利益受损;如果本身就是再婚家庭,那么估计巴不得所有财产都留给自己的亲生孩子......很显然作为社会宏观层面的法律不可能把每种诉求都照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