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丈夫结婚后,婆家全款买了房,但是房产证上面只有丈夫的名字,现在要将我的名字加在房产证上,请问我有产权吗?此外,房产证上没有注明产权,我的产权是百分之五十吗?
A2:
如果房产证加上妻子的名字,妻子就是该房产的共有人,房产证一般会注明属于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财产只归一方。也就是说,在我国,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经常可见父母全额出资,房屋落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屋属于共同财产。
根据你的陈述,婚后男方的父母给男方全款买了房,房产证虽然只有男方名字,除非婆家明确表示该房屋只是赠与男方,否则该房屋是属于你们夫妻共同的财产,是否在房产证上加妻子名字对房屋的所有权并无影响。即使婆家最初只是表示赠与男方,但其后存在房产证加名的行为,加名后妻子则属于房产的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人。另外,如果房产证需要加名,在办理登记时,你们可以选择登记为共同共有或者是按份共有并明确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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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我家厨房下水管道(楼下弯管部分)漏水,有的人说我家在用,应该我负责;有的人说是我家楼板以下部分漏水了,应该楼下负责。那么是哪一家该为此负责呢?
A3:
下水管道属于部分业主共有部分,漏水由谁负责,要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判断。
第一种情况,房屋仍在保修期内。商品房有保修期,如果房屋尚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排水管道的保修期通常为2年),出现漏水应当由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
第二种情况,房屋已过合同约定的保修期。这种情况下,确定下水管漏水责任,就涉及到判断下水管所有权归属问题。厨房下水管道在结构、使用上具有非独立性、公共性、非排他性的物理属性,为整栋楼或者整栋楼部分单元业主共同使用。《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从具体情形来看,下水管道漏水点虽位于你家楼板以下,但整个管道使用不仅限于你或楼下住户,上下所有单元业主无法专有使用下水管且实现其应有的功能用途。司法实践中,除非是某些用户个人使用不当造成管道漏水应当负责外,凡使用该管道的楼上楼下住户,对管道维护均有责任。同时,也有法院认为,如果管道损害位于某位业主房屋内,相对于其他业主,该业主应承担更多的维修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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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我有个朋友借车后拒不返还,我起诉了对方,可是临到执行对方却出事被关到监狱里了,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要回我的车?
A4:
被执行人被关押在监狱的,也可以执行。
根据你的陈述,你将车辆借出后,对方拒不返还,经过法院诉讼,法院已判决要求对方返还车辆。由于判决生效后对方未归还,你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阶段,法院一般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交付车辆。如果被执行人在期限内不交付车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可以进行强制执行,直接将车辆交付给你,执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你面临的比较特殊情况是,被执行人目前在监狱服刑。为便于执行工作,建议你应主动联系法院,将被执行人已被监狱关押事实告知,由法院与被执行人联系,确定有关执行事项。另外,如果你有车辆所在位置的线索,也应一并告之,便于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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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我们单元楼里有业主擅自出租房子给培训班,对此我们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A5:
对于不符合条件和无证经营的培训班,你们可以向物业投诉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因此,无论是业主还是房屋的实际使用人,都不能随意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如果业主要改变住宅房屋居住性质,比如开办培训班等,需要经过与之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同意,并取得相关的执照。
你们单元楼业主擅自开办培训班,可能对你们正常生活造成影响,你们作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投诉,要求物业制止这种行为。如单元楼没有物业管理公司,也可向当地居委会反映。另外,此类以营利为目的的培训班,应当进行注册,办理相关执照。如属于无证经营的,可向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投诉。
感谢值班律师: